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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社[2006]8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6-8-3
实施时间: 2006-8-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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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属各集团公司(单位):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关于“经审核认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企业应承担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招用人数由就业资助资金给予补贴。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实际收入核定,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平均工资核定”及《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的有关规定,本着社会保险补贴不是大包大揽而是对部分困难企业困难人员适当补助的原则,现对省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作如下补充规定:
  省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享受再就业资金补助的,按有关规定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基数,按不低于企业所在设区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不高于企业所在设区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予以补助。
    二○○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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