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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劳社险[2007]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劳动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7-6-5
实施时间: 2007-6-5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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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否,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的主体地位,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生活,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提高内控执行力作为加强社会保险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章立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各地要坚持与时俱进,及时、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着力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操作流程。要寓内控办法于业务操作流程之中,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内控机制的有效运行。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经办业务工作的监督控制,有效堵塞社保基金“跑、冒、滴、漏”,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加大监督检查,稽核部门要切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每年要对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养[2005]5号)要求,高度重视稽核队伍建设,大力完善稽核组织体系,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主要领导要着力推动内控制度建设,贯彻执行内控制度的规定,严肃处理违反内控制度的机构和责任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维护内控制度的严肃性,防止流于形式。
  四、建立内控制度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从2007年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要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当年的内控工作总结报省厅,并分别抄报省社会保险局和省就业局。总结要全面反映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重点反映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典型审计案例。各地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厅,同时抄报省社会保险局和省就业局。对《实施意见》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完善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江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拟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为有效防范经办风险,保证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贯彻执行、业务活动的规范有序、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等目标,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社会保险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会保险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五)适应性。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工作的实际相结合,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第六条 内部控制主要有以下方法:
  (一)授权批准控制:明确各部门、岗位及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各部门、岗位及人员在授权批准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事先合理设定不相容的岗位,再根据设定的岗位进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三)岗位轮换控制:建立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促进经办人员全面掌握经办业务,堵塞业务经办中的漏洞,强化各岗位各职能间的互相牵制。
  (四)业务流程控制:制定各业务环节相互制约和相互衔接的业务流程,保证业务活动有序开展。
  (五)预算控制:预先编制收支计划,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使用。
  (六)会计控制: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制定严密的会计出纳处理程序,保证会计出纳业务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规范化的要求。
  (七)风险控制:树立风险意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管理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监测,采取定期盘点和定期对账等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信息技术控制: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业务和财务的控制,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差错和舞弊。
  (九)报告控制:建立内部业务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保持内部上下级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内部控制主要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内容组成。
  第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既要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又要保证经办工作效率。
  第九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等做出规定,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务规程,健全有效的监督体系。
  第十条 社保机构应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每个组织机构的职责和分工,编制岗位说明书,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调配与使用、干部培训、考核与奖惩做出规定。严格划分内部的各个不相容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人员相互分离;对重要岗位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对业务主管、分支机构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一条 社保机构应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控制制度,对授权范围、权力监督、定期轮岗、离任审计等内容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 社保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制定针对各种风险的应急预案,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定期对业务风险控制情况组织考核评价,对违反内控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罚。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范参保登记管理、缴费核定、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计划统计管理、稽核监督等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建立业务审核制度。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应规范统一,数据的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明确各业务环节的工作范围、责任。各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实行业务初审及复核制度。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应及时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的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一)社会保险登记表、证件和资料的审核和报送资料的保管;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卡)的保管、领用和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业务内部控制应防范缴费单位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基数,征缴部门应收未收、少收漏收社会保险费以及收入不入账、贪污私分等风险。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一)征缴部门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基数的审核和复核;
  (二)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变动的审核和复核;
  (三)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台账的管理;
  (四)重点费源的调查、核查和监控;
  (五)企业欠费核销及滞纳金减免的审核和报批;
  (六)征缴人员的现金接触;
  (七)缴费单位诚信等级的评定和欠费单位的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实行个人帐户管理的社会保险项目,社会保险机构应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并加强对个人帐户的管理。个人账户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一)个人账户台账的管理;
  (二)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记录的个人账户余额的定期对账;
  (三)个人帐户年度计息和年度结转;
  (四)个人账户基金年末余额的告知和与参保人员的核对;
  (五)个人账户转移和继承业务的原始资料真伪辨别。
  第十九条 加强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料、档案的审核,防止发生虚报、冒领或少付、漏付社会保险待遇。待遇审核和支付业务的内部控制重点:
  (一)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和审核程序;
  (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异地协查;
  (三)定点医药(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康复机构的费用结算以及准入、退出和协议管理;
  (四)社会保险支出项目和费用的监测。
  第二十条 建立规范的业务档案资料保管制度。社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事档案,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留存、归档、立卷、保管。
  第二十一条 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实行办事公开,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财务制度,明确会计操作规程,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对财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提高会计核算与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需要,设置基金财务部门,配备与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财会人员。社会保险基金财务部门应当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制衡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完善管理机制。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取得会计资格证书,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依法建帐,按照不同险种分帐核算,各险种之间、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不得相互挤占。合理运用会计方法对发生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合法有效,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严格划分不相容岗位,相关人员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录工作。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基金收支和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基金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程序、责任和控制措施。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办理基金财会业务或直接接触基金。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与基金相关的票据和印鉴的管理。明确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基金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鉴。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定期对帐制度,及时提供会计信息,真实反映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定期对帐包括定期与征缴、发放等业务部门对帐,与缴费单位对帐,与银行对帐,与代发机构对帐,与财政部门对帐。对帐应指定专人定期进行,做到帐帐、帐表、帐证、帐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厅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设区市以上社会保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息技术部门,指导所辖区域内信息系统的应用,对所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数据实行集中式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功能划分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能,制定信息系统管理的业务规程和操作手册,明确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的职责和使用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数据操作所依据的有效凭证和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建立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不同用户应分配不同的的权限,操作人员使用的密码(口令)应由本人管理并定期修改。超级用户的密码(口令)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和修改密码(口令)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技术部门应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备份恢复制度,采取多介质备份和重要数据异地保存、远程备份等措施,防范出现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要资料和数据丢失的风险,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业务数据录入修改内部监督控制办法。业务数据的录入应手续齐全,数据修改应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进行,数据修改应留痕备份。系统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修改业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 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对业务数据等信息管理、交流和反馈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管理层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防护,保障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对于涉密信息需要在网上传输的应进行加密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机房和相关设备的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尘、防水、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安全值班和出入登记等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要制定社会保险业务信息安全防范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修订、演练,避免因电子设备、通讯、电力、业务处理系统等发生故障造成社会保险业务流程无法正常开展。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设置内部审计稽核部门。稽核部门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依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以及法规性文件,制定内控检查制度及日常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社会保险机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稽核人员,配备的内部审计稽核人员应当符合《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所规定的专业技能和资格条件。实施审计稽核业务项目时必须由两人以上承担并适用回避制度。
  第四十条 稽核部门在对内控制度运行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帐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资产等,对检查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做出临时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 稽核部门应按照内审程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对主要资料要进行复印并由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稽核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定期进行公示。
  第四十二条 稽核部门应对内控制度运行的检查情况作出评价。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三条 稽核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的有关具体事项,并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岗位和业务环节应建立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评价活动。内部控制评价的步骤为制定评价方案,开展评价活动,提出评价意见,反馈评价结果。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控考评机制。省社会保险局、省就业局应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内控考评工作。内控考评采取本级自评、上一级考评的形式进行。考评时限为上年度。考评内容:
  (一)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建设。包括单位领导对内控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二)社会保险机构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五)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第四十七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内控工作好的社会保险机构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不断修改和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和修改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应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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