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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鄂劳社发[2007]3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7-5-14
实施时间: 2007-5-14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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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部属有关单位:
  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不断拓宽鉴定领域,扩大鉴定规模,提高鉴定质量,为全面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地方鉴定考试监考不严,超范围、跨地区鉴定发证现象时有发生;证书管理不规范,有些地方大量职业资格证书来源不清,有非法印制和擅自调剂证书之嫌。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75号)精神,为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全面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质量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建立质量督导机构。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增设质量督导部,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也要设立质量督导工作机构,对职业技能鉴定各环节实施监控。
  (二)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按照部颁《考评员管理细则》规定,加强业务培训,严把资格审核关,建立全省质量督导员和考评员信息数据库,统一进行管理。全省质量督导员和考评员必须持省厅核发的有效证件开展工作。
  (三)建立质量责任制度。省鉴定中心与各市、州鉴定中心签订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各市、州与辖区各鉴定所(站)签订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层层把关。
  二、统一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标准
  (四)严格申报条件。各地对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进行鉴定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的申报条件,对申报鉴定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国家已确定新职业名称,但未颁布职业标准的职业,各地不得自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五)加强资格审核。凡在湖北省境内的职业院校在校生,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时,须向鉴定机构提供《学籍注册表》。其他各类人员申请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时,申报条件中有工作年限要求的,申报人员须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及工作内容证明,并加盖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公章。各级鉴定中心受理鉴定所(站)鉴定申请时,须复核申报人员资格,不具备申报资格的不予受理。
  (六)禁止跨省鉴定。本省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律不得到省外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持外省身份证人员在湖北省申请技能鉴定时,须提供在湖北省境内单位工作的证明或在学校、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的《培训注册表》。
  三、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程序
  (七)建立“统考日”制度。每个月第三周的星期六为纸笔式考试时间,纸笔式考试完成后的一周内完成操作技能考核,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再组织鉴定。各鉴定机构应按照“统考日”规定的时间组织鉴定。
  (八)加强考务管理。全国统考职业和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鉴定试点职业,按照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规定的时间和考核方案组织实施,已下放省统一组织的全国统考新职业的鉴定时间与全国统考时间同步,由省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各鉴定机构必须提前40天将报名数据上报省鉴定中心审核。
(九)实行外部督考。各级鉴定中心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按照交叉回避的原则,统一派遣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和考评工作。
  (十)履行考评职责。考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鉴定现场管理,严格审核考生资格,杜绝代考、替考行为。
  (十一)遵守保密规定。试卷的传递要严格实行试卷送达、接收责任人签字备案制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试卷的送达和回收,确保试卷安全。
  四、夯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基础
  (十二)规范考场设置。各地要充分发挥企业、职业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的技术资源和设备设施优势,经严格审核,在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院校设置相关专业的理论考点和技能操作考点,并向社会公布,所有鉴定都必须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考点中进行。
  (十三)实行考培分离。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社会培训机构按照审批管理体制在申报鉴定的同时,将报名数据上报鉴定中心审核。由鉴定中心统一设置理论考场,操作技能考核在指定的考点统一组织实施。
  (十四)确保统计时效。各鉴定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统计,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鉴定数据上报省鉴定中心,确保全省证书数据及时上网向社会公布。
  (十五)统一证书查询。全省境内的职业资格证书在省鉴定中心网站()统一查询。为保证全省证书数据真实统一,各地所建网站不得建立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数据库,证书查询功能链接到省鉴定中心工作网的证书查询网页,面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五、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核发工作
  (十六)加强证书管理。全省各地必须统一使用套印“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技能鉴定专用章”、省鉴定中心网址和查询电话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市、州、县劳动保障部门所需的职业资格证书一律到省鉴定中心购领,省鉴定中心定期对各市州县领取空白证书数据和实际办证数进行核对、检查。各地一律不得从其它地区(行业)购买、调剂空白证书,严禁购买使用假证,一经发现,没收所有证书,通报全省,并责令退出。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鉴定机构退出的,鉴定工作由所在市州直接组织,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和省部属单位鉴定机构退出的,鉴定工作由省鉴定中心直接组织。违规退出单位整改期限为一年,整改期满后向省厅报告整改情况,经验收合格后恢复鉴定权限。对非法印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明确管理权限。各地要严格按照鄂劳社文[2005]108号文件确定的分级管理规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越级和跨区域鉴定和发证。省厅负责省部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和全省技师、高级技师的评审工作,并核发省部属单位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全省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考务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并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核发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十八)实行备案制度。全省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应以国家劳动保障部批复的行业特有工种目录为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省厅提供免费验印服务,证书加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技能鉴定专用印章后方可录入省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并享受我省规定的技能人才的相关政策待遇。
  (十九)坚持持证上岗。要认真贯彻执行就业准入的规定,技术工种(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经过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中招收录用。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和落实工资、津贴、保险等待遇时,凡需查验《职业资格证书》的,应以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套印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技能鉴定专用章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准。
  (二十)实行智能化考试。各地计算机类职业的考试统一上智能化考试平台,取消传统的纸笔式考试方式。对合格者颁发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印制的《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
  (二十一)推广专项能力认证。专项职业能力认证由各地按照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考核规范,自行组织命题考核。新增加专项能力考核项目,须报部鉴定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对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合格的人员,核发由劳动保障部监制、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六、进一步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管力度
  (二十二)完善奖惩机制。建立鉴定机构“红、黑”榜制度,向全社会公布,对不合格的鉴定机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对申报资格审核不严、任意降低鉴定考核标准、超范围鉴定的鉴定所(站),通报全省,并停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一年。
  (二十三)严肃考试纪律。对雇请他人代考的考生,考试成绩一律作废,一年内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违规考生报名,同时将违规考生“黑名单”通报到各自工作单位或学校,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单位组织集体舞弊的,取消鉴定资格,并通报全省。
  (二十四)统一收费标准。各级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文件精神,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培训鉴定收费标准。对扰乱鉴定市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认真查处。
  (二十五)加强民办学校鉴定。所有民办学校学生培训结业后,都要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并将其作为年检换证的必要条件。各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审批管理体制申报鉴定,对违规申报鉴定者,取消办学资格;对违规受理的鉴定机构,取消鉴定资格。
  (二十六)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违规开展鉴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处理。各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其行为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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