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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农场职工和渔民流向社会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劳社[2003]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1-9
实施时间: 2003-1-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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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含海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由于企业改制、减员增效和合同到期等原因,一些原来按照厦府办[2000]130号文件规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的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的职工和水产系统三家渔业企业的渔民(以下简称农场职工和渔民),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向社会,他们有的到其他单位重新就业,有的从事自由职业。为了解决这部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根据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场职工和渔民,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到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按照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农场职工和渔民,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选择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为基数缴纳,其养老金计算办法和相关补缴办法按照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也可以选择继续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缴费比例为18%,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仍为1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厦府办[2000]130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退休后养老金调整按照相应的低标准执行。
  三、农场职工和渔民,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无论其是否再就业或者个人缴费,退休时一律按厦府办[2000]130号文件规定以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四、参保渔民从渔业企业流出后,无论其是否再就业或者个人缴费,只要原从事海上捕捞的年限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符合规定条件,均可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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