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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施行衔接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厦劳社[2003]32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12-17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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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10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顺利施行,现就做好《规定》施行过程中有关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按政策规定应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延至2004年1月1日后才办理的,其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仍按男满30年,女满25年计算。
  (二)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男30年,女25年,且未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仍按男30年,女25年计算。
  上述参保人员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按补缴时上年度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予以缴纳。
  二、医疗保险待遇
  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医疗费用统一在12月31日24时前刷卡结算。
  (一)各阶段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1、个人医疗帐户支付阶段: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未用完的参保人员,2004年1月1日后在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个人帐户资金用到3000元后,个人医疗帐户仍有余额的参保人员,其未用完的个人医疗帐户按《规定》的住院、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执行,年终结余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医保年度继续使用。
  2、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阶段: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已用完,并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阶段(个人现金自付阶段)的参保人员,2004年1月1日后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结算:
  门诊医疗费用: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处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阶段支付的医疗费用,作为2004年1月1日后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阶段的结算起点,然后按《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住院医疗费用: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处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阶段支付的医疗费用,作为2004年1月1日后首次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阶段结算起点,然后按《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3、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阶段: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医疗费用已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段的参保人员,2004年1月1日后在门诊或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结算:
  门诊医疗费用:
  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处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阶段,作为2004年1月1日后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段的结算起点,然后按《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住院医疗费用:
  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处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阶段,作为2004年1月1日后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段的结算起点,然后按《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住院未出院的参保人员,2004年1月1日后的医疗费用按上述办法结算。
  (二)住院次数计算
  1、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24时未住过院的参保人员,2004年1月1日后住院的,其医疗费支付按《规定》的首次住院计算。
  2、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24时住过院的参保人员,2004年1月1日后再次住院的,其医疗费支付按《规定》的二次住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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