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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民文[2007]16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7-9-11
实施时间: 2007-9-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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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民发[2007]9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在此次中央财政每人每月提高50元的基础上,按照抗日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95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45元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月110元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元,其余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元、省财政负担20元,其余20元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
  五、上述优抚对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标准较高一项的抚恤补助。
  二00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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