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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入、人员等信息发布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07]30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7-12-11
实施时间: 2007-12-11
法规类型: 信息公告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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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综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满足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需求,近几年在配合中注协做好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信息工作的同时,我会也于每年一季度前后,以事务所的业务收入为序发布了相关信息。
  几年来,事务所为了做大做强、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通过合并、吸收专业人员等多种途径实现了迅速扩大规模的目的。通过这种合并,国内已经产生几家收入过亿元的超大型事务所。不过也有少数事务所,为了追求排名而签订合并协议,但并没有依照《公司法》关于合并的规定、程序完成合并,即只在形式上合并(转人、合并收入),造成了年末联合合并者众多、待年初名次排定后又分道扬镳的极不规范的情况发生。这种不在《公司法》规定范围的合并方式产生的遗留问题是:第一,虽然签订合并协议,但依据《公司法》本应终止的另一家或几家事务所仍保留部分注册会计师、并且持续经营下去;第二,将本应终止的事务所转让他人。这些遗留问题给本行业、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造成了混乱和负面影响,同时也在我会的信息发布工作中出现来自行业内部的质疑和争议。
  为了规范综合评价和收入排名工作,根据《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我会研究和注册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现就事务所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统计口径等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关于合并情况下的统计口径
事务所之间的合并,是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两种情形。在信息发布日之前向协会提交下列有效法律文件资料的,可以合并统计收入。
  (一)以新设方式合并的事务所,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合并协议;
  2、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执业证书;
  3、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二)以吸收方式合并的事务所(即以一家事务所为存续主体、另一家或几家事务所将人员全部转入存续事务所并办理终止注销手续的),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存续一方的事务所需提交合并协议、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向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协议);
  2、终止的事务所应提交: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要求,报送财政部门(含其他省市)的“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及财政部门对事务所终止情况的公告复印件。
同时,拟终止的事务所应按照合并协议约定的时间将注册会计师全部转入存续事务所,协会对拟终止事务所只办理人员转出手续,不办理转入手续。
  二、以吸收专业人员方式扩大规模的事务所,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以一家事务所为主、其他几家事务所将注册会计师全部或部分转入、被吸收各方均未终止清算,视同注册会计师正常转所,无论有无合并协议,收入均不允许合并,即仍以各自法律主体参加排名。
   (二)以一家事务所为主、其他几家事务所将注册会计师转入(比例不低于应转人数的80%)、且被吸收方均已办理终止清算,并能够在信息发布日之前提交报送财政部门的“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及财政部门对事务所终止情况公告复印件的,可以合并统计收入。
  三、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比照以上办法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注协 收入 通知 ;
  抄送:中国注协、中国评协,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企业处,窦铮副局长、罗青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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