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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房公积金发[2007]4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07-6-14
实施时间: 2007-6-14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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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64号令)的规定,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应为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的规定执行。
  三、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此《通知》下发之日起60天内,按照方便、就近原则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的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四、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在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后,按照规定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
  六、需详细了解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办理手续,可拨打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户服务热线96155或到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汇编》。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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