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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农[2005]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2-3
实施时间: 2005-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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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市)财政局、林业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1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三日
  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实现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使用和管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重点公益林是指由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签字确认,并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和批准给予补偿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五条 补偿基金项目管理单位的财务部门作为会计主体、执行现行的会计制度。
  第二章 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承担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补偿性支出是指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包括以提高林份质量为前提的次生低产林改造);公共管护支出是指用于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一)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是指用于重点公益林直接管护人员的工资费用等补贴或非林业职工从事管护的劳动报酬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是指用于重点公益林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购置预防和扑救火灾所必须的基础设施、设备、防护装备和扑火器具等支出。
  (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是指用于重点公益林病虫害的预防和救治所必须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费用支出。
  (四)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是指用于重点公益林在管护期内监测森林资源消长所必须的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第八条 本细则中的管护人员是指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区域内的护林人员以及国有林场、苗圃,地方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中的直接管护人员(含直接管理人员)。其中直接管理人员不得超过护林人员的10%。
  第九条 补偿基金的补偿标准按中央确定的重点公益林的管护面积计算,实行总量控制,适当确定。其中管护人员费用按照管护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人均管护面积。结合地区类别的不同,按照9000元/人年—11000元/人年的标准进行补偿;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含以提高林份质量为前提的次生低价林改造)及所必须的工具、器械等购置费,按管护面积不超过1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和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按0.5元/亩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条 补偿性支出中的管护人员的劳务费,实行定额管理;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及所必须的工具、器械等购置费,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等公共管护支出,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重点公益林所必须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等费用支出由各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上级下拨的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补偿基金的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承担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通过林业工作站)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中央级补偿基金使用情况总结和本年补偿基金计划申请,上报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2月10日前联合上报到市(地)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市(地)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每年2月28日前联合上报到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十三条 管护区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及所必须的工具、器械等购置费,实施单位按省财政厅、林业厅下达的项目指南,结合实际情况逐级提报年度支出计划;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等公共管护支出按年度支出计划格式,每三年编报一次。
  第十四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上年度补偿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补偿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本年度补偿基金的预算安排和相关设施设备购置计划。
省财政厅和林业厅聘请具有一定资质的专家进行严格的审查论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上报国家财政部,并抄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五条 补偿基金申请要区分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按照各项费用的补偿标准,区分明细项目填报申请计划(见附件)。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要纳入政府采购计划。
  第四章 补偿基金的拨付方式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与林业厅按照国家批准的补偿基金支出计划,根据各市(地)上报的补偿基金支出申请,共同审定后下达补偿基金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将补偿基金资金计划下达到有关市(地)、财政单列县(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其中:补偿性支出中的管护人员的劳务费,省财政厅按计划的70%拨付资金,另30%待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根据年终检查验收管护人员履行管护合同情况,再行拨付;管护区内补植苗木费、整地费 和林木抚育费及所必须的工具、器械等购置费用以及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等公共管护支出,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对需拨付资金的项目,按预算级次拨付资金;对属于省级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省林业厅负责组织集中采购,以实物形式下拨;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厅通过省林业厅拨付。
  第十七条 各市(地)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补偿基金支出计划和省林业厅批准的实施方案,及时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市属单位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市林业主管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报的补偿基金支出计划明细进行审核,按进度拨付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报帐制的要求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拨付到用款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国库要保证补偿基金按计划及时拨付。
  第五章 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条 对管护人员的补偿性支出,各使用单位要依据省林业厅批准的实施方案结合当地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定员和定额标准,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辖区内管护人员费用卡和档案。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目标管理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合同期限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最长不超过5年)。补偿性支出要与责任制落实情况挂钩,由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进度核拨,也可在金融部门建卡,将补偿性支出直接发放到管护人手中。
  第二十一条 对森林火灾预防与补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非政府采购支出,由承担保护和管理重点公益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通过林业工作站)按照省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将实际使用情况,如实向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有效凭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支出的资金,原则上按计划确定的内容和数量实行省级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置专账,对补偿基金进行核算,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补偿基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承担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单独设账、单独核算。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报财务决算和资金分析报告。其中管护人员的补偿性支出发放明细,要注明责任区号、管护合同号、管护面积、身份证号。必须由管护人员本人签字领取,不允许只盖名章或他人代签。
  属于集体和个人管护的补偿性支出要通过林业工作站审核汇总后,纳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
  对管护人员缺勤、旷工、放假、病事假及违约等所扣取的补偿性资金,应用于公益林建设或用于交纳职工医疗和养老保险。
  对管护责任区内的山特产品收益,各实施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按亩平均标准确定收益分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分成收入进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职工医疗和养老保险以及公益林建设等支出。
  对年终节余需要结转的款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报请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四条 补偿基金使用单位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备品等,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属于省集中采购所形成的资产等,通过林业部门采取逐级转帐形式转拨。
  第二十五条 确需征用和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的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批准后,补偿基金调整用于其他已经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公益林资源的管理规定,每年都要对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逐级进行全面检查并上报。市(地)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0日之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林业厅,并抄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确保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单位、集体,年终必须将重点公益林的管护面积、范围、人员名单、完成任务及奖惩情况等在相应范围内张榜公布,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群众评议,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兑现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合同规定履行管护责任的,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八条 管理和使用补偿基金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建立补偿基金管理档案。实行单独管理,专人负责。档案室必须设立数据库、图库,实现微机化管理,省级档案室负责开发管理软件,实现信息共享。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申报档案、工程建设管理档案、财务和权益档案。
  第二十九条 补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每年在7月、12月末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的自查自纠情况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偿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驻省专员办审查。
  第三十条 对违反补偿基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滞拨、挪用或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整改,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停拨、取消补偿基金,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等惩罚措施。经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同意后,将削减的补偿金用于奖励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先进地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精神,根据各市(地)、县(市、区)实际情况,建立市(地)、县(市、区)级补偿基金。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黑财农[2002]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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