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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税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税[2004]1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8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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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八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进一步完善全省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管理制度,维护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是指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当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在履行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以下简称“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后,以及接受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在履行代征税款行为后,按规定或协议计算的,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并通过税务机关支付给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的费用。
  第三条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的支付和使用应当遵循分级负担、依法核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纳入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部门预算管理,编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预算,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加强资金管理。
  第五条 代扣代收税种及扣缴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营业税:1、以受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五)项;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二)个人所得税:以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资源税: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个体户)为扣缴义务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代扣、代收税种及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代征税款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确定委托代征关系,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应当严格区分代扣代收与代征税款的性质,不得将代扣代收税款作为代征税款支付手续费。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和签订有效《委托协议书》的代征行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各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均不得安排和支付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
  第八条 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按照代扣代收税款入库额的2%核定;代征税款手续费按照代征税款入库额的1%-5%核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与正税手续费比例相同。
  第九条 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按税款入库级次分级负担。即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缴入哪一级国库,手续费则由哪一级财政负担。
  本级财政应当负担的某税种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某税种代扣代收(代征)税款入库总额×本级该税款分享比例×代扣代收手续费比例2%(或代征手续费比例1%-5%)
  第十条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预算编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按“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编报本级和省级应负担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预算。以列入税收征收计划中预计代扣代收税款和已确定委托代征关系的预计代征税款为手续费计算依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的编制、执行期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
  第十一条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预算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扣缴义务与代征行为履行情况,分税种税收计划,并参考前两年度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实际支付情况以及占全年税收收入的比重等进行认真审核。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预算执行。
  (一)各地市县财政部门要将省财政厅批准的本级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预算列入当年财政支出预算。省级应当负担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由各地市县财政部门垫付。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每季终了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实际应当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审核表,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委托代征协议书》、税收缴款书、账簿、报表等资料,确认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后,签批意见并拨付资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6个月内将手续费资金全部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对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当领取的手续费截止下年11月30日没有领取的手续费,应作为手续费结余,抵顶下年度手续费拨款。省级应当负担的手续费资金,省财政厅委托各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每年12月20日前各地市和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部门要将上一个执行期内实际支付的本级及所属县(市)和省级应当负担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报表进行汇总,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各一份,并附所属县(含财政结算区)明细。经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年终决算时,省财政厅将各地市县财政部门垫付的应当由省级财政负担的手续费资金划转各级财政部门,各地市县财政部门将手续费资金列本级 “税务事业费”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单独设置会计帐簿,建立报表制度,及时核算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收支情况,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税务机关的经费或其他开支。具体会计核算如下:
  (一)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入手续费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的二级科目“代征代扣专项”科目;手续费支出借记“暂付款”的二级科目“代征代扣专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年终结算时,将当年“暂存款”、“暂付款”的发生额转入“拨入经费”的二级科目“项目支出经费”下设置三级科目“代征代扣专项”科目(编码4010203)和“拨出经费”的二级科目“项目支出经费”下设置三级科目“代征代扣专项”科目(编码5020203)。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的日常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一)对各级税务机关虚列手续费、扩大手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手续费结余未按规定结转下年的,应当及时追回被侵占的资金。
  (二)对各级税务机关违规使用或不按规定支付手续费的,应当限期收回或在其他应拨款项中抵扣。
  (三)对各级税务机关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管理混乱难以审核的,应当限期整改,缓拨或停拨手续费资金。
  (四)对各级税务机关不按时支付手续费的,应当限期支付。期满后仍不支付以及无法支付的手续费,在下一期手续费中抵扣。
  (五)对各级财政部门审核不严或不能及时审核支付手续费的,应当通报全省,限期整改,及时纠正。
  (六)对各级财政部门虚报冒领省级负担手续费的,省财政厅决算时不予划转手续费资金,或在其他应拨款项中抵扣。
  同时,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手续费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会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执行。我省其他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文件如有与本办法相悖之处,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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