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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税免征后续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农[2005]15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7-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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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发[2005]1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免征农业税。为做好全省农业税免征后续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业税收尾欠处理有关问题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粤发[2003]10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发[2005]1号)的要求,区分农村税费改革前后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农业税收尾欠问题,既要维护税收制度的严肃性,又不能突击清欠,激化矛盾。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发生的农业税收尾欠,属因不合理负担造成的应一律予以核销;对困难的农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减免的,报经县(市、区)政府审核批准后,要及时予以减免;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登记造册,暂缓征收,以后再作处理。对农村税费改革或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在加强说服教育的基础上制定还款计划,依法逐步清收;对农民主动要求缴纳农业税尾欠的,要积极做好征收服务工作,并开具农业税完税证,征起的税款要及时入库。
  二、关于农业税免征后续管理有关问题
  (一)做好有关农业税征管历史资料的整理保存工作。农业税是一个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古老税种。解放以后,农业税是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农业税对于调节农业生产收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支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有关农业税征管的历史资料,包括文件资料、农业税完税凭证、会计报表、记账凭证、农业人口、纳税户数、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计征税额、征收任务、减免税额、实征税款、入库税款等,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农民为国家所做的贡献,同时也反映了广大农业税征收人员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农业税政策,坚决依法征税的历史情况,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中,农业税已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全省免征农业税以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有关农业税征管历史资料的整理立卷工作,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档案部门管理;对没有保存价值的农业税征管资料,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后销毁,必要时要请专家进行鉴定和筛选。
  (二)做好有关农业税收征收票证的清理缴销工作。全省免征农业税后,各级财政征收机关领用后未用完的“农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和“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等票证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粤财农[2000]46号)的规定,及时逐级进行认真清理,乡镇财政所领用后未用完的要上缴到县财政局,再由县级或有征收税款的地级市财政局组织销毁。销毁票证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造销毁清册,再指定专人复点无误,报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指派两人以上负责监销。销毁后,销毁人和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地级市财政局备查,并由地级市财政局汇总后统一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农业税收检查证”的处理问题。乡镇财政所不再有征收任务的,有关人员的“农业税收检查证”要按照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农业税收检查式样和印发〈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农[1997]240号)的规定,由各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回收缴销工作,并造花名册送省财政厅(农业处)备案。
  (四)农业税收制服的处理问题。乡镇财政所不再有征收任务的,有关人员不得继续着农业税收制服执行公务,其“中国农税”的胸章帽徽、要按省财政厅《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89)粤财农税字第5号)的规定,由各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回收缴销工作。
  (五)农业税收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问题。乡镇财政所不再有征收任务的,农业税收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要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1999]29号)的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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