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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重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库[2005]4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0-14
实施时间: 2005-10-14
法规类型: 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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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工行广东省分行、农行广东省分行:
  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两年多来,在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等各方面的协作配合下,进展顺利。但最近根据省人大财经委反馈的信息,发现有个别单位和代理银行(网点)未按有关规定,擅自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资金至基本存款户。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行为,确保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安全,现将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资金至基本存款户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规定,除以下情况外,预算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1.按规定应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可以从零余额账户划至预算单位相应的专用账户。
  2.纳入改革的预算单位由于特殊原因延迟开设零余额账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延迟开户期内在基本存款户垫支的款项,可书面向省财政厅申请,获同意后从零余额账户予以归垫。
  3.预算单位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垫支水、电等公用事业费支出的,可按照《关于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粤财库[2003]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特殊或紧急事项需要从基本户预先垫支的款项,预算单位须向省财政厅先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从基本户先垫支,再从零余额账户予以归垫。
  二、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资金归垫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请按照《关于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库[2003]4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请代理银行将有关要求及时通知下属各网点机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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