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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社发[2005]3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厅
发文时间: 2005-7-6
实施时间: 2005-7-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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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湖北省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7月6日

  湖北省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提高全省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市(州)、县(市)完成特定卫生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的资金。在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补助的同时,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努力增加卫生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卫生机构房屋修缮、设备和免费药物购置、重大疾病控制业务工作补助及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财力状况、疾病流行情况和卫生工作实际需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等情况,对中央下达和省级安排的各项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后,研究提出项目和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确定后,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项目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下发各地执行。
  第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符合全省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当年卫生工作目标、任务要求,要明确项目目标、项目范围和内容、项目资金分配原则和分配标准、项目保障措施和组织领导、项目监督与评估、项目执行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由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项目资金根据需求调查、事业发展规划和疫情报告等情况,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和执法监督能力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需求调查和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配置标准等因素分配;用于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疫情及调查处理报告和疾病防治规划及防治工作要求等因素分配;用于卫生科研和人才培养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卫生科研及人才培养规划或计划及要求等因素进行分配;用于地方组织项目实施的管理经费主要根据各地承担的工作任务和业务量等因素分配;用于重大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及救灾防疫等专项资金,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及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安排。
  第九条 需求调查包括各地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状况、疫情情况、当地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状况等。需求调查的具体内容根据专项资金用途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另行通知,各地卫生、财政部门按照统一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和下划。各地财政、卫生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补助后,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和省级专项资金分配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时将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同时,将资金分配和拨付文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各地财政按照规范的资金申请、审核和支付程序,拨入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开设的项目单位有关账户,不得转于其他账户。项目单位必须指定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所需设备等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中央统一招标的大宗物品,由卫生部、财政部组织集中招标,省卫生厅、财政厅在中标范围内组织采购。其他物品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成立采购工作组,按照规定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各地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内容和项目资金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省下达的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或扣回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有截留、挤占、挪用、转移资金行为的;
  (二)没有或不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或虚报需求调查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不按项目规定进度实施,项目执行缓慢的;
  (四)项目市、县(市)或项目单位应安排配套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
  (五)其他财政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已批准并拨款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执行的,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将扣回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需报经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审核批准后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未经批准,项目单位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八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统一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各项目市(州)、县(市)卫生、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在项目结束后2个月内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要求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结束后,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组织专门人员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中好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各地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省安排项目单位及专项资金的依据。对绩效考评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市(州)、县(市)或项目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将取消该项目市(州)、县(市)或项目单位下一年度申报同类项目和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各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开展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报告,并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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