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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农综[2006]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1-5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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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农发办,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细则》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报账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报账的资金为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各级财政无偿资金(以下称报账资金)。
  第三条 省直属项目报账资金由省财政厅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报账;市直属项目报账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报账;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属项目报账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报账。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由国库支付中心负责报账。
  上述负责报账的部门统称报账部门。 
  第二章  报账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农发办:负责审核项目施工单位编制的单项工程预决算、用款计划,做好编制项目工程总预决算的基础工作,编制工程总预决算;设置辅助账;对有关报账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严格把关,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报账工作。
  第五条 财政局:负责审定项目工程总预决算,及时将报账资金拨入报账专户,复核经同级农发办审核的有关报账资料,监督报账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报账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设置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核算报账资金,确保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报账资金;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季度报表、决算报表。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七条 报账资金由报账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供应商。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工程预算和合同,提出报账用款申请,经同级农发办和财政局审核后,由报账部门拨付报账资金。
  第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实行工程承包(含招投标,下同)的,其所需款项由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用款申请,经县农发办和财政局审核后,由报账部门予以拨付。
  单项工程或阶段性工程完工后,经县农发办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凭真实、有效凭证,经财政局审核后向报账部门报账。报账部门在拨付结算款时应按合同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质期满并经复验合格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未实行承包的,项目开工前,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提出用款申请,经县农发办和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报账部门拨付不高于项目财政资金总额30%的启动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凭支出原始凭证填报用款申请,经县农发办和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报账部门据实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县农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账部门根据实施单位提供的真实、有效凭证,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包工不包料工程采取招投标方式集中采购。采购支出凭支出的原始发票和附件及领用凭证直接报账。
  项目实施单位应设置工程物资辅助账,记录和反映工程物资的领用和使用情况,待完工后,将剩余的工程物资退还给县农发办。
  第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按照批复计划和项目扩初设计(实施方案)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报账,经农发办和财政局审核后由报账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原始凭证由报账部门加盖“已报农发财政资金”印章后退回项目实施单位,复印件留报账部门作报账凭证。
  报账部门不得预拨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款项。产业化经营项目报账的财政无偿资金占项目安排的全部财政无偿资金的比例,应与项目实施进度一致。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等)的报账,由经办人凭有关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经县农发办批准后,报账部门据实报账。
  第四章  报账凭证管理
  第十三条 报账部门在办理报账时,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凡不符合要求的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的实体工程进行报账时,须由施工单位提供承包合同副本、单项工程或阶段性工程结算单、用款申请单、工程税务发票(无须拨款时,可不提供)。支付工程尾款时(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施工单位需提供验收决算、监理报告、县级验收合格报告及工程税务发票。
  第十五条 未实行承包的实体工程报账时,须提供支付材料和普工、技工、临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工程概预算、施工现场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验收合格报告等。
  第十六条 非实体工程报账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项目管理费。须提供税务发票,委托实施的还需提供委托合同。
  (二)科技推广费。用于技术培训的,须提供培训通知、场租发票、培训场景照片、报到及农民误工补助签名表、专家授课费签名表等;用于购仪器设备的,须提供销售发票及验收、领用手续等;用于示范推广的,须提供示范推广单位与当地农民或村委会签订的示范协议、购农资的合同及销售发票、发放农资的农民签收表、发放科技人员补助的签收表等。
  委托实施的,须提供委托协议、服务发票以及经县农发办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合格的报告。
  (三)监理费。须提供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及税务发票。
  第十七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报账时,须提供支出明细表、原始凭证复印件。
  贷款贴息资金报账时,需提供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凭证的复印件及经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的复印件等。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报账部门和农发办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个阶段的公示中,应有项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县级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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