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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3]19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27
实施时间: 2003-6-27
失效时间: 2007-9-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58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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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适应出口退(免)税计算机管理的需要,总局研制开发了出口退(免)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软件。该系统包括《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3.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5.0版》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0版》三个子系统。经省局组织测试、试运行,现已具备在全省推行的条件,省局决定自6月1日起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全面推行该软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出口退(免)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软件全面、顺利运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电子化管理,对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出口退(免)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任务,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在当前要着重做好对出口企业办税人员和县(市、区)局有关岗位人员的培训及软件的安装调试工作,确保出口退(免)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如期顺利运行。
  二、各地对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自2003年6月1日(以海关报关单或电子口岸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必须使用新软件进行申报与审核。现行出口退(免)税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二期网络版2.5版)在完成2003年5月底前的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和数据库的备份工作后,不再继续使用。
  三、新版软件启用后,各市要定期将审核系统历史库上传省局,审核系统历史库将作为省局检查各地退(免)税管理工作和测算下达退(免)税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上传时间、办法另行通知。
  四、出口退(免)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软件已经放置于省局服务器\center\进出口管理分局\省局布置工作栏\出口退税管理系统3.0版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使用。
  五、对软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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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b2466   2007年12月11日 +25金币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4号,2007-9-24),该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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