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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资办[2003]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03-10-20
实施时间: 2003-10-2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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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机关各处室(部)、监事会各办事处,纪委:
   按照委领导要求,为保障我委计算机涉密信息保密与计算机信息的安全,根据河北省保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的通知〉的通知》(冀保[2003]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办公室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计算机 信息 安全 保密 办法 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10月20日印
  附件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保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的通知〉的通知》(冀保[2003]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负责省国资委系统电子信息建设,管理河北国资网计算机信息平台,承担计算机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二、根据保密委员会规定设定了密级的信息或按要求需保密的信息为涉密信息,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为涉密计算机。
  三、涉密计算机不得登录国际互联网并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通过局域网或电话拨号及其它方式登录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处理涉密信息。
  四、为保证涉密电子数字信息的保密性,各处室(部)、监事会各办事处、纪委等各部门要指定涉密计算机专门处理涉密信息。
  五、特殊部门的特殊用途计算机不论是否涉密,均不得登录国际互联网并与之物理隔离,以免造成损失。
  六、不鼓励通过安装物理隔离卡,用一台计算机既处理涉密信息又登录国际互联网。如果使用物理隔离计算机一机两用,物理隔离计算机必须采用国家保密局批准的产品,规范操作,防止由于误操作或不按规范操作造成泄密。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将网络安全隔离与交换设备(又称网闸)用于涉密信息网络和互联网之间。
  七、为了保证电子信息的安全,在我委局域内网上的计算机要安装我委统一配置的网络查杀病毒软件,不得使用其它查杀病毒软件。不在我委局域网上的工作用计算机也要安装正版的国产查杀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
  八、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将不定期对办公计算机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涉密计算机登录国际互联网痕迹或未与之物理隔离,或者用登录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的将及时采取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向保密部门报告;在我委局域内网上的计算机如未按要求安装我委统一配置的网络查杀病毒软件,应立即安装。
  九、鼓励计算机用户设立开机密码,并经常修改密码;建议对计算机内的信息适时备份,一般要备份两套,并对重要信息留存纸质文档;转移非涉密计算机信息,建议利用网络传输,减少因存储介质的损坏或质量问题导致的信息损失;不鼓励在软盘或其它可移动存储介质上进行文件编辑。
  十、计算机进入我委局域网需经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同意并统一分配IP地址,统一进行网络设置。不许擅自修改统一规划和分配的网络设置参数。
  十一、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委网站上发布信息。
  十二、河北国资信箱的用户要遵守《河北国资信箱用户协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网网站10.13.8.8和外网网站www.hbsa.gov.cn及是省国资委发布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平台,所有向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计算机网络信息的部门或个人,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委机关各处室(部)、监事会各办事处、纪委及其管理的部门为向信息平台提交信息的部门用户,在网络中心注册了的个人为向信息平台提交信息的个人用户。国家国资委专网上的终端用户为内网信息平台浏览和查阅信息用户,国际互联网用户为外网信息平台浏览和查阅信息用户。
  二、在内网上所提交的信息在国家国资委专网上的用户范围内共享。在外网上所提交的信息在国际互联网用户范围内共享。鼓励提交信息和查阅信息。
  三、提交信息用户负责所管理栏目内容的更新、修改、删除等编辑工作,单独承担提交信息内容的责任。委机关各处室(部)、监事会各办事处、纪委及其管理的部门提交的信息需经主管负责人同意并对信息内容负责。在外网上提交重要信息,需经主管委领导同意并签字批准。
四、部门或单位用户提交信息原则上由指定的信息员操作,否则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可追溯提交信息的具体人员。
  五、提交信息用户对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切勿外泄,以防他人恶意提交信息。由于信息提交用户遗失提交信息密码导致其他用户进入致使其信息库遭到恶意破坏的,由提交用户承担责任,并及时向网络中心报告,更新密码。
  六、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负责信息提交平台及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对提交信息的内容不进行删节或修改,对提交内容带来的后果不负责任。但是,如发现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信息,将立即删除,并报告委领导处理。
  七、信息提交用户对该用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信息提交用户应对其在网站上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八、信息提交用户对信息平台的使用必须遵循:
  (一)提交的信息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规;
  (二)使用信息平台不作非法用途;
  (三)不干扰或扰乱网络服务;
  (四)遵守所有信息提交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五)不许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的等信息资料;不许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不许传输助长国内不利条件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不许传输任何违反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资料;
  (六)信息平台用户应维护全体平台用户的利益。
  若用户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提到的服务条款,将取消其使用该信息平台提交信息的资格,同时报委领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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