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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库[2005]28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6-21
实施时间: 2005-6-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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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部门,各代理银行:
  为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支付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7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库〔2003〕62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市级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使用新版银行票据和结算凭证作为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停止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即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二、市级预算单位使用支票和汇兑凭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支票“附加信息”栏或汇兑凭证“附加信息及用途”栏由以下三段内容组成支付信息:
  1、填写预算单位编码、电子凭证号(即“预算单位集中支付系统”中产生的该笔授权支付的编码)。
  2、填写八位连续代码作为支付指令:
  (1)资金性质。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类,分别用代码1和2表示。
  (2)预算管理类型。分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其它支出三类类,具体填写时分别用代码1、2和3表示。
  (3)预算科目代码。根据具体支付情况,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分类、款、项填写,没有项级科目的,填00补位,共计填写六位代码。
  3、填写具体支出对应的预算项目和目级科目代码。
  (二)在支票“用途”栏或汇兑凭证“附加信息及用途”栏,填写支票限额及具体用途信息。
  (三)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信息,包括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名称、账号等,按照规定填写。
  三、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应当在协议中载明支出对应的资金性质、预算管理类型及预算科目。
  四、办理资金退回业务,应当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作为银行票证的附件一起提交代理银行。填写《通知书》时,应当在“调整事项”和“业务类型”的对应栏填写“退回”,“原列事项”及“调整事项”对应的“信息代码”栏统一填写原支付票证的附加信息八位连续代码,“日期”栏分别填写原支付日期以及办理退回业务的日期,“金额”栏分别填写原支付金额以及需要退回的金额,“原电子凭证号”栏填写原支付票证“附加信息上”栏中的“电子凭证号”。收款人主动退款的,代理银行应当通知预算单位按规定内容补填《通知书》。
  五、因差错等原因需要调整预算科目,应当单独填写《通知书》送交代理银行。其中,“调整事项”和“业务类型”的对应栏填写“更正”,“原列事项”和“信息代码”的对应栏填写原支付票证的附加信息八位连续代码,“调整事项”和“信息代码”的对应栏填写调整后的资金性质、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等八位代码,“日期”栏分别填写原支付日期以及办理更正业务的日期,“金额”栏分别填写原支付金额以及需要更正科目的金额,“原电子凭证号”栏填写原支付票证“附加信息上”栏中的“电子凭证号”。
  六、市级预算单位除了应当根据现行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记账凭证记账外,对需要填写《进账单》的业务,还应当根据代理银行退回的加盖转讫章的《进账单》(第三联)记账。办理资金退回和科目更正业务,还应当根据代理银行加盖转讫章的《通知书》(第一联)记账。
  七、市级预算单位签发的转账支票可以依法背书转让。代理银行收到经过背书转让的支票,应当选择背书人(第一收款人)信息录入相关信息系统。
  八、市级预算单位不得签发未填明支付指令的支票和结算凭证。代理银行收到未填明支付指令的支票和结算凭证,应当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补填;如无法通知预算单位补填,造成代理银行垫付资金,预算单位应当根据代理银行反馈信息,以财务部门函的形式,及时通知代理银行该支付业务所使用的资金性质、预算管理类型和预算科目,供代理银行清算资金,同时要根据实际垫付情况,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代理银行支付利息。
  请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市级部门、各代理银行,按照本通知抓紧做好宣传解释、业务培训、系统调整等有关工作。
  附件: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
  重庆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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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补充通知 渝财库[2005]32 2005/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