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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社[2006]4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6-3-22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下岗及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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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退休时缴纳的余命医疗费、低保对象就业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社区平台建设以及相关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等项支出。其他支出须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就业再就业办)共同批准。
  三、市财政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实际投入、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和工作实绩、地方财力情况等因素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一年分两次下达。
  四、市财政对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两部分。专项转移支付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市财政对社区平台建设补助资金、劳动力市场建设补助资金和小额贷款贴息及奖励、低保对象就业补贴、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退休时缴纳的余命医疗费等实行专项补助。
  五、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除用于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外,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大型招聘会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等工作经费开支。
  六、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个符合渝委发〔2005〕2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预算,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成功情况按规定标准结算。职业介绍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就业再就业办另定。
  (二)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渝委发〔2005〕2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就业再就业办另定。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对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对用人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渝委发〔2005〕28号有关要求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具体补助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就业再就业办另定。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就业再就业办另定。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可根据实际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具体补贴(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市劳务办另定。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贴息50%,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就业再就业办牵头另定。
  (七)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对再就业重点企业继续给予财政贴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就业再就业办牵头另定。
  (八)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利用再就业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渝再就业办〔2004〕21号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的政策。
  (九)低保对象就业补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市民政局另定。
  (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社区平台建设。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社区平台建设,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要确保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社区平台的维护和运行经费。市财政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社区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级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三)各级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就业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据实将财政补助资金分别列入“就业补助”款有关项,并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九、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报告就业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十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备案。
  十二、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再就业办《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3〕9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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