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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注税协发[2007]1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7-6-28
实施时间: 2007-6-28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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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省物价局六月十四日鄂价房服[2007]122号《关于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此文件在鄂价房服[2006]47号文件试行一年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后,将部分条款作了适当修改。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物价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6月14日  鄂价房服[2007]122号
湖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各市、州、直管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收费标准及进一步规范注册税务师收费行为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47号)试行以来,对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收费管理的规范收费行为,促进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总结试行收费的基础上,经调查研究,决定对鄂价房服[2006]47号文部分条款作适当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使用普通发票纳入“一机多卡”税控系统管理的通知规定,为便于操作,将鄂价房服[2006]47号第一条中“代开普通发票”作为单独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仍按80-100元/月、户执行。
  二、由于税收筹划工作(协商解决有争议的问题、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复杂程度高,风险大,按比例收费困难。为维护委托和受托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坚持“自愿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将原税收筹划、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按比例收费改为由双方协商收费。
  三、对今后新增其他鉴证咨询类涉税服务项目(代理服务项目除外),其服务收费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其他有关涉税代理事项及收费,仍按鄂价房服[2006]47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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