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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三项费用支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企[2005]8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05-12-31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研究发展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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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湖南省科技三项费用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科技三项费用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使用全过程的监控,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增加预算执行的透明度,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预算安排的由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和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以下统称科技三项费用)。
  第三条根据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单位的具体情况,资金的支付分别按以下三种方式办理:
  (一)安排到市(州)、县(市、区)的项目资金(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指标文件,将项目资金计划指标下达到有关市(州)财政局和科技局,县(市、区)项目资金计划指标由市(州)财政局和科技局再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局和科技局。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科技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指标的一个月内,由财政局、科技局两家共同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单位。
  (二)安排到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省直一级预算单位和所属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三项费用,相应列省级部门预算单位“科技三项费用”预算支出指标,由省财政厅将指标文件登录“金财网”后,预算单位在“金财网”上请款。没有联网的二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在网上代为请款。
  (三)安排给除以上(一)、(二)项以外单位(含中央在湘单位)的科技三项费用,列省科技厅“科技三项费用”预算支出指标,由省财政厅将指标文件登录“金财网”后,由省科技厅在网上代为请款,通过直接支付等方式将资金划拨到相关项目单位。
  第四条 相关局、处职责:
  (一)省财政厅企业处和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将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资金指标文件分别发送给本厅有关局、处。
  (二)省级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资金指标由省财政厅企业处负责上网录入,在网上详细注明文号、科目和项目名称等内容。在一批项目资金计划中,一个单位有多个项目资金的,网上只录入该单位项目资金合计数。
  (三)省财政厅预算处负责指标审核,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查核对归口管理的预算单位科技三项费用用款额度,国库处负责审批用款额度。
  (四)省国库集中支付局负责按照批复的用款额度和下达的资金计划核拨项目资金。
  (五)省科技厅条财处负责无预算主管部门的企业及中央在湘单位的请款和到项目单位的资金划拨。
  第五条 对账分工:
  (一)下拨到市(州)、县(市、区)的科技三项费用,由省财政厅预算处负责核对预算指标账。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科技三项费用,按照湘财办〔2005〕21号要求进行对账。
  (三)安排到无预算主管部门和中央在湘单位的科技三项费用,由省科技厅条财处负责对账。
  (四)省财政厅企业处会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负责科技三项费用每批次支出指标和年度支出指标的核对工作,省财政厅预算处负责审核确认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相关局、处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和支持。在集中支付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省国库集中支付局负责协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相关局、处包括:省财政厅省国库集中支付局、预算处、国库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农业处、经济建设处、企业处、外经处;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条财处。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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