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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属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形成的国家资本金[股本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综[2005]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05-1-15
实施时间: 2005-1-15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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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形成的国家资本金(股本金)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土地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省属国有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形成的国家资本金(股本金)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省属国有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形成的国家资本金(股本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形成的国家资本金(股本金)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加省级财政收入,根据有关土地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国有改制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形成的国家资本金(股本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湖南省土地资本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土地资本公司)统一持有和经营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形成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为的国家资本金(股本金)。
  第三条 省属企业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复,在省土地资本公司办理以下手续后,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一)股份制企业办理股权确认、改制企业公司章程设定等相关手续。
  (二)国有独资公司与省土地资本公司签订国家资本金(股本金)管理协议。
  (三)国有独资公司变为非国有独资公司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属企业凭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复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湘财企〔2002〕18号)进行财务处理,并明确省土地资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额度。
  第五条 省属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形成的国家资本金(股本金)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资本金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国家股股权出售、拍卖、回购、转让收益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收益,必须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省属企业国家资本金(股本金)收益确定的原则:
  (一)股份制企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利润分配方案。
  (二)国有独资公司,按双方签订的国家资本金(股本金)
  管理协议规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
  (三)省土地资本公司转让所持改制企业全部或部分国家资本金(股本金),以及改制企业用现金回购省土地资本公司所持全部或部分国家资本金(股本金)的收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属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形成的国家资本金(股本金)收益收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照第六条规定,由省土地资本公司与所涉企业确定国家资本金(股本金)收益,报省财政厅确认;
  (二)国家资本金(股本金)收益由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省土地资本公司代征;
  (三)省土地资本公司收取国家资本金(股本金)收益时,
  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企业在收到《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15日内将款项足额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五)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定期将款项划解省级国库。
  第八条 省属企业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家资本金(股本金)收益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有财政拨款的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扣缴方式予以扣缴;拒不缴纳国家资本金(股本金)收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省属企业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向省土地资本公司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其审计的上年度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条 省属事业单位在进行公司化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形成的国家资本金(股本金)的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省土地资本公司应于每年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所持改制企业的国家资本金(股本金)经营情况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国家资本金(股本金)收益全额上缴省财政,省土地资本公司所需征收管理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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