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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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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统计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的报账程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扶贫、发改委、民族工作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对扶贫项目检查验收,并对报账凭据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含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都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的,县财政局农业科(股)必须建立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备查账。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全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项目。
  第七条 年度终了,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及其项目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绩效考评。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及其项目信息要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第三章 报账原则
  第十条 坚持资金与项目相一致的原则。报账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十一条 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年度所有扶贫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招投标制;符合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要实行政府采购;积极推行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费按单个工程项目年度财政投资总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从本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扶贫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县级以上的新闻媒体或相应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均应实行县级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拨付扶贫资金。
  积极推行以县级为单位对年度所有扶贫项目统一实行打捆招投标,对于实行打捆招投标或单个工程项目资金超过50万元的扶贫项目,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个别不宜实行打捆招投标或零星下达的扶贫项目,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对于必须直接将扶贫资金补贴给贫困农民的扶贫项目资金,如搬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生产发展、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报酬等,要采取通过金融机构对农户个人发放存折的方式支付,严禁以现金形式将扶贫款直接支付乡村或个人。
  第十二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帐:
  (一) 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 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 未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
  (四) 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六) 其它不符合要求的,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
  第四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总额以批复下达的该项目财政扶持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结余资金和财政扶贫专户利息收入可由县级安排继续用于财政扶贫项目建设,但要逐级上报省级备案,并及时录入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和按工程进度预付工程款两种办法,单个项目报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除质量保证金外)。对于投资额较大的工程项目,经报账人申请,县级扶贫、发改委、民族、林业等部门审核提出预付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付不超过30%的项目启动资金。预付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
  第十五条 报账支付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报账单位。报账程序为:先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县级扶贫部门(以工代赈项目由县发改委、少数民族发展项目由县民宗局委、国有贫困林场项目由县林业局)和财政部门会同项目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经扶贫部门(以工代赈项目由县发改委、少数民族发展项目由县民宗局委、国有贫困林场项目由县林业局)对其请拨资金的有关凭据进行审核并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保证扶贫项目工程质量,对扶贫项目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五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项目建设合同书。凡属财政扶贫项目,必须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项目建设合同书由扶贫部门(以工代赈项目由县发改委、少数民族发展项目由县民宗局委、国有贫困林场项目由县林业局)、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所有的扶贫报账业务都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分批报账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需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附表1),财政扶贫项目预付资金审批表(附表2)、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经县级财政、扶贫办、发改委或民宗局(委)批复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书、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开工报告、工程开工批复、工程预算表(附表7)。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合同书。
  2、阶段性报账时需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附表1)、工程款税务发票(或收款收据)、阶段性工程验收单。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阶段性工程监理报告。
  3、工程完工后报账时需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附表1)、工程款税务发票、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附表8)、工程验收单(附表3)、竣工工程移交表(附表4)、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附表5)。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报告。
  4、支付质量保证金时需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附表1)、工程质量复验报告(附表6)、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
  一次性报账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附表1)、项目实施单位的收款收据、工程款税务发票、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书、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开工报告、工程开工批复、工程预算表(附表7)、工程竣工决算表(附表8)、工程验收单(附表3)、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竣工工程移交表(附表4)、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附表5)。如实行项目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报告。
  对于必须直接将扶贫资金或采购物资发放给贫困农民的搬迁扶贫项目的建房补贴、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报酬、生产发展项目的种苗(种畜)等,必须附发放清单。
  第二十条 财政扶贫项目报账原始凭证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会计核算的凭据,保存在县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以公历年为一个会计年度,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
  第二十四条 报账制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五条 报账制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二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同时,按资金类别设置二级科目,按支出类别设置三级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第二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核算采用以下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科目:现金、银行存款、预付款、在建工程、竣工工程
  (二) 负债类科目: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科目:未完项目结存、完工项目结余、竣工工程基金
  (四)收入类科目:拨入上级财政扶贫资金、拨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拨入项目管理费、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科目:拨出财政扶贫资金、拨出项目管理费、财政扶贫资金支出、项目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
  第七章 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统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省辖市财政局应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将全市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见附表9)、扶贫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0)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 各省辖市财政局应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全市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见附表11)及使用情况说明上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改委、民族工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截留、挪用、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农[2002]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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