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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7]39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9
实施时间: 2007-11-9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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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的请示》(连国税发「2007」1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原名益海(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是2004年12月由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丰益中国投资(益海)私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从事连云港墟沟港区67号、68号及69号泊位的建设经营,经营范围为码头及配套实施的开发与经营,散杂货的装卸、仓储、中转,经营期限50年,注册资本16840万元(已于2007年5月28日全部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的经营所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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