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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招待所培训中心资产财务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资[2006]2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8-16
实施时间: 2006-8-16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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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5]43号)精神,加强对实行统一岗位津贴的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招待所、培训中心资产、财务监督管理,根据省清理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工作领导小组向各有关单位下发的经营性资产处置决定(以下简称《处置决定》)、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单位所属招待所、培训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省直各单位应当对所属招待所、培训中心履行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职责,对招待所、培训中心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促使其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核算、依法经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各招待所、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内部核算,规范日常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三、各招待所、培训中心应当将年度经营收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应缴省财政的经营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缴,纳入省财政统筹安排。
  四、各招待所、培训中心应当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和资产统计报告。年度终了3个月内,省直单位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招待所、培训中心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送省财政厅备案。
  五、省财政厅负责对自主经营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国有资产及财务状况的管理工作,对其资产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益分配及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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