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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关于烟叶税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预[2006]10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8-16
实施时间: 2006-8-16
法规类型: 烟叶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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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深圳不发):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废止了《农业税条例》。农业特产农业税是依据《农业税条例》开征的,取消农业税以后,意味着农村税费改革后继续保留的烟叶特产农业税也要同时取消。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充分兼顾地方利益和有利于烟叶产区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以开征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农业税。
  根据烟叶税的性质及我省财政体制规定,我省烟叶税收入为市县固定财政收入,具体归属由各市明确。此项收入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和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6]383号)规定列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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