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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重申注册会计师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注协[2005]15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5-12-23
实施时间: 2005-12-23
法规类型: 验资业务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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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未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询证、违规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作出处理,在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处理前,外汇局已暂停受理违规事务所的验资询证业务。此外,我会在开展2005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也发现,部分事务所在承办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时,未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情况,或者虽然实施了询证程序,但在未取得外汇局回函的情况下出具了验资报告,违反了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及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确保验资证据的充分性,现就注册会计师承办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向外汇局询证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除实施《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规定的审验程序外,还应严格遵守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及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的相关规定,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外汇局的回函作为审验依据出具验资报告。
  二、验资报告日期是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因为验资询证程序是外勤审验工作的组成部分,所以验资报告日期不应早于外汇局的回函日期。
  三、请各事务所对本所2002年5月1日后出具的验资报告的业务档案进行自查,对未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程序的,应完善有关手续。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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