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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佣金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川价函[2007]28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10-12
实施时间: 2007-10-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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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定产权交易手续费(即交易鉴证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川产交〔2006〕3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现对你公司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在接受国有产权所有者委托,从事代理交易,交易成功后,可向交易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佣金,佣金按费率分档递减累加计算。具体费率见附件。
  二、对交易未成功的和经有权部门批准直接协议转让的,可根据代理工作量的大小,向委托方收取定额手续费。交易未成功的代理手续费为5000-8000元/宗;协议转让的代理手续费为10000-50000元/宗。
  三、产权交易工作以外的其他商务服务和产权交易前期项目技术咨询服务等费用,由你公司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非国有产权交易费用可参照此函执行。
  五、产权交易佣金属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并在收费窗口或交易场所公示具体费率(标准)。
  六、此标准从2007年10月20日起试行两年。
  附件:产权交易佣金费率表

  附件:

 产权交易佣金费率表

 

交易成交额

佣金费率

备注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

4

不足1万元的按1万收取。

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

3.5

 

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部分

3

 

1亿元以上部分

2.5

 

  注:具体佣金标准为各档佣金之和。举例说明,如成交额为2亿元,佣金标准按下列方法计算:
  ①1000×4‰=4万元
  ②(5000-1000)×3.5‰=14万元
  ③(10000-5000)×3‰=15万元
  ④(20000-10000)×2.5‰=25万元
  ①+②+③+④=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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