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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财综[2007]440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10-8
实施时间: 2007-10-8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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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依法行政和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7]28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物价局、原国家计委)批准;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本《收费目录》下发后,中央和省新增、取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市直各收费单位,应按照《收费目录》认真核对本部门和单位执行项目,及时对收费公示内容进行调整。
  四、本《收费目录》不包括各种培训班收费。
  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7号)的规定,严格区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各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开展的各类培训(包括面向社会和面向系统内部的培训),属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实行办班计划及办班收费申报审批制度,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性培训以外组织的培训业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作为经营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附件: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七年十月八日
相关附件:
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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