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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财企[2004]590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时间: 2004-12-15
实施时间: 2004-12-15
法规类型: 研究发展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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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财政预算和科技计划管理等制度改革的需要,更加科学、规范地管理科技三项费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制定了《武汉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三项费用支出明细表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武汉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规范和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三项费用是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科技创新体系与环境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用于国家科技项目配套的专项经费。其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安排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项目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应用性基础研究、社会公益和农业研究开发、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环境建设、创新体系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支持对象为在武汉市地域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包括科研所、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方式,根据科技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和财务督理;审核项目的预期经济指标和相关资料;核批科技三项费用预算和计划管理预算;按经费使用计划及时办理拨付手续;监督检查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计划管理费预算;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计划;配合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实施计划,认真组织项目按进度实施;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一)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指科技项目确立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1、项目直接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科技项目直接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修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它直接费。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预算的人员要与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并在科技项目合同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不得在科技三项费用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
  修缮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包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能源材料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不包括将科技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科技项目合同中必须明确注明试验外协事项。
  会议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指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测试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技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其它直接费,指除上述费用外,包括为科技项目支付专家咨询费和软科学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稿费以及与科技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2、项目间接费,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技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实施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项目间接费占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性质分别决定(一般为5%)。
  3、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计划管理费,指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评估、招标、监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按5%列入年度科技三项费用预算,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科技三项费用记入“专项应付款”。企业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开支形成的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未形成资产的费用性开支,直接冲销“专项应付款”。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的项目,由项目组织或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管理及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批:
  (一)市科技局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库,负责做好对项目库项目的管理工作,每年将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情况送市财政局备案。列入年度科技三项费用预算计划项目原则上是从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中遴选;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制报预算,在申报科技项目的同时,要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应含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第三章的开支范围,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在听取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科技计划。

  第五章 下达与验收
  第十五条 报经市人大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下达科技三项费用预算和计划管理费预算的批复,市科技局按照科技三项费用预算批复下达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年度预算计划。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如政策性因素需要调整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科技项目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科技三项费用年度项目预算计划和市科技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统一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库直接拨给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科技项目验收组织工作,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应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科技项目完成后,科技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同时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并专款专用。每年度终了,科技项目实施单位和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必须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报送《科技三项费用支出明细表》(表格附后)。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完成时,项目实施单位要办理项目经费决算,经项目实施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作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后的项目结余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用于补助项目完成单位的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在科技主管部门作出中止或撤销科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科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市科技局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部上缴市财政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科技项目实施单位。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定期检查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实施进度,加强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考评的结果将作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全部收缴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制定的《武汉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武科计[1996]第7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科技三项费用支出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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