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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民福字[2002]14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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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制度,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本着简化审批手续,加强对福利企业监督管理的原则,根据民政部、国家计委、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发[1990]21号)及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44号)精神,以及省地方税务局对申办福利企业的有关要求,现就申办福利企业所需材料的报送问题作如下通知:
  今后,各省辖市申报新办福利企业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河南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一式7份。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企业章程。5、《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卡》,《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残疾状况鉴定报告书》及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6、《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名册》。7、《社会福利企业职工名册》。8、基层国税部门按照文件(豫国税发[2002]44号)要求出具的调查报告。
  各省辖市在申报新办福利企业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上述申报文件中所需的有关表格,各省辖市可依据本文件提供的样表自行翻印.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格式,装订整齐并附《申报资料目录》,逐级上报审核。
  2、企业申请报告中的各项内容必须认真据实提供,表格项目不得漏填。“企业申请报告”中须注明“企业各项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企业章程除了具备一般企业章程条款外,还应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减免税,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疾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条款。
  4、依据国家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残联《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残疾职工的残疾状况鉴定,并根据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用工标准和指定医院出具的《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残疾状况鉴定报告书》,填报《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卡》备查。
  5、新办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严格按照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执行。企业招用的残疾职工必须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设置与其自身状况相适应的工作岗位。招工年龄范围为:男性十六至四十五周岁,女性十六至四十周岁。残疾职工调动须经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省辖市民政局备案,并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6、各省辖市民政要按照本通知的具体规定,尽快建立和完善福利企业的档案管理资料。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1、《河南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略)
  2、《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名册》(略)
  3、《社会福利企业职工名册》(略)
  4、《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卡》(略)
  5、《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残疾状况鉴定报告书》(略)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发文文号: 豫民明电[2007]2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7-7-27
实施时间: 20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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