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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国税函[2007]153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31
实施时间: 2007-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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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7〕 254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用废企业)增值税管理,规范废旧物资行业税收征管,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强化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废旧物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健全责任机制,消除税收隐患,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加大管理力度,将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实、做精、做细,强化我市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
  二、严格回收经营单位的增值税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新办的回收经营单位加强监控,严格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完毕回收经营单位国税税务登记后,应向回收经营单位发放《告知书》(见附件),告知其在发票使用、财务核算和外出经营等方面的注意事项。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对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免税资格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对认定条件进一步细化,严格控制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的认定审批。
   (三)申请免税资格的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会计资格证(复印件);
  5.公安部门要求备案的特种行业管理备案登记材料(复印件);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新办回收经营单位办理完毕增值税免税资格认定之日起,实际经营期满3个月后,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增值税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的规定,逐户实地核查,复审其增值税免税资格。符合免税条件的保留其免税资格;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追缴其前期销售废旧物资免征的增值税税款。
   (五)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免税资格,回收经营单位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免税资格。
   (六)对回收经营单位的免税资格实行审验制度。主管国税机关不定期对本地所有回收经营单位结合其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管理、外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逐户实地核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取消其增值税免税资格。
  三、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的发票管理
   (一)回收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实行限量限额发售和验旧购新制度,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及发票月领购限量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行规定办理。收购发票每户每月的供应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确需增加供应量的,必须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回收经营单位申请领购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的,必须先经税收管理员审核并在发票领购簿上签章后方能办理。
   (二)用废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量限额发售和验旧购新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及发票月领购限量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行规定办理。用废企业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先经税收管理员审核并在发票领购簿上签章后方能办理。
   (三)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仅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有证或无证的个体经营者)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向个体经营者和非经营性单位以外的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其他合法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不按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视同财务核算不健全,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规范废旧物资行业的财务会计核算管理
   (一)规范回收经营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管理
   1.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入库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各类凭证必须保证真实、合法、有效,各类账务必须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资相符。
   2.对单笔收购和销售废旧物资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业务,回收经营单位应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或货票,如系购销对方负责运输的应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或货票复印件;汽车运输的还应取得承运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汽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自有车辆运输的应有派车记录,注明派车时间、运输车辆牌照号码、驾驶员姓名、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货物名称及数量。
   (二)规范用废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管理
   1.用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存、领用情况,在购进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入库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各类凭证必须保证真实、合法、有效,各类账务必须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资相符。
   2.用废企业根据生产加工需要,成立与之相关联的独立核算并向本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的回收经营单位,应向用废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回收经营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回收经营单位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供应货物品种名称。
   3.用废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在向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同时,用废企业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装置及处理废旧物资工艺情况说明;
   (2)外购废旧物资的存放场地说明。
   4. 对单笔购进废旧物资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业务,用废企业应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或货票,如系销售方负责运输的应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或货票复印件;汽车运输的还应取得承运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汽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自有车辆运输的应有派车记录,注明派车时间、运输车辆牌照号码、驾驶员姓名、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货物名称及数量。
   五、强化回收经营单位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一)回收经营单位跨区(市)县异地收购废旧物资,货物未运回机构所在地的,不得开具在其机构所在地领购的收购发票。回收经营单位跨区(市)县外出经营未超过180天的,由回收经营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凭此《外管证》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
  (二)回收经营单位在异地收购并在异地销售废旧物资的,必须向销售地国税机关出示《外管证》和《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以下简称《报验单》)。回收经营单位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并将《报验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回收经营单位,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经销售地国税机关在《报验单》上确认签章后,回机构所在地补开。销售地国税机关未在《报验单》上确认签章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凭《外管证》向销售地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普通发票。
  (三)回收经营单位在异地收购并在异地销售废旧物资的,事前未申请开具《外管证》,未将《报验单》报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这部分废旧物资异地收购异地销售金额,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六、建立废旧物资行业的实物查验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废旧物资行业的监控和货物查验制度,加强动态分析监控和货物实地查验。重点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库存、资金流动等情况进行监控。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不定期对以经营黑色和有色金属为主或收购和销售金额较大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实地货物查验,查验次数每月不得低于3次。 附件:《告知书》 附件:告 知 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现将以下注意事项告知你单位,请你单位严格遵守执行。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免税资格认定注意事项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请增值税免税资格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3.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免税资格认定程序申请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会计资格证(复印件);
   5.公安部门要求备案的特种行业管理备案登记材料(复印件);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免税资格,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免税资格。
  (四)新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办理完毕增值税免税资格之日起,实际经营期满3个月后,主管国税机关将会按照增值税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的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复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免税资格。符合免税条件的保留其免税资格;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追缴其前期销售废旧物资免征的增值税税款。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票使用注意事项
  (一)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按下列要求开具:
   1.税率栏填写零;
   2.税额栏填写零;
   3.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仅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有证或无证的个体经营者)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向个体经营者和非经营性单位以外的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其他合法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不按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视同财务核算不健全,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有证或无证的个体经营者)和非经营性单位废旧物资时,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财务核算注意事项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入库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各类凭证必须保证真实、合法、有效,各类账务必须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资相符。
  (二)对单笔收购和销售废旧物资金额在 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业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或货票,如系购销对方负责运输的应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或货票复印件;汽车运输的还应取得承运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汽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自有车辆运输的应有派车记录,注明派车时间、运输车辆牌照号码、驾驶员姓名、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货物名称及数量。
   (三)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实施货物查验。主管国税机关将不定期对以经营黑色和有色金属为主或收购和销售金额较大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实地货物查验,每月查验次数将不少于3次。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外出经营注意事项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跨区(市)县异地收购废旧物资,货物未运回机构所在地的,不得开具在其机构所在地领购的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跨区(市)县外出经营未超过180天的,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凭此《外管证》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异地收购并在异地销售废旧物资的,必须向销售地国税机关出示《外管证》和《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以下简称《报验单》)。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并将《报验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经销售地国税机关在《报验单》上确认签章后,回机构所在地补开。销售地国税机关未在《报验单》上确认签章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凭《外管证》向销售地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普通发票。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异地收购并在异地销售废旧物资的,事前未申请开具《外管证》,未将《报验单》报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这部分废旧物资异地收购异地销售金额,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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