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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卫办[2006]6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时间: 2006-8-15
实施时间: 2006-8-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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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卫生局、物价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了逐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加强医疗质量的科学管理,深入推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定价,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在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单病种限价管理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行医疗质量和价格科学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的有效手段;是降低医疗费用、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新举措。同时,单病种限价管理对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卫生行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单病种限价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二、明确实施范围。单病种限价实行属地化管理,除在宁部、省属医院外,宁外的部、省属医院纳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从2006年9月1日开始,全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原则上都要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三级综合医院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的病种不少于10种,二级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原则上不少于5种。为便于此项工作开展,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研究确定了部分单病种,供各地、各医院在选择病种时参考(具体单病种名称见附件二),各有关医院也可按《指导意见》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其他病种。从2007年开始,各地、各医院要在现有基础上再逐步增加限价单病种的数量。
  三、落实工作措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医院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遵循“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科学规范、质量优先”的原则,做到边开展、边总结、边完善,并逐步推广。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步骤、时序进度及工作措施,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四、强化部门协调。单病种限价管理涉及到医疗质量的监管、限价水平的确定、收费政策的解释等多个方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
  五、开展指导督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医院的指导与监管,避免把单病种限价管理作为医疗机构间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扰乱医疗服务秩序,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要将单病种限价管理纳入对医院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绩效考核的范围,严格考核制度,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将适时对各地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各市卫生局、物价局要在2006年10月底前将实施情况分别报送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
  附件:
  1、关于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的部分单病种名称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抄  送:卫生部、省政府办公厅、中大医院、省口腔医院、无锡市医管中心
 
附件一:
关于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就我省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落脚点,通过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完善医疗价格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自觉落实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着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二、工作步骤
  ㈠选择限价病种。各医院要以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为前提,精心选择单病种限价管理的病种。选择单病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常见病、多发病;二是发病原因明确;三是发病机制清楚;四是没有其他并发症、合并症的单纯性疾病;五是有比较明确的诊疗规范和治愈标准;六是疗效确切,预后良好;七是质量易于控制;八是成本易于核算。同时,各医院确定收治限价单病种的科室要具备以下条件:科主任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科室人员整体素质较高、管理有序、医疗技术过硬、医疗服务质量较好。
  ㈡确定限价水平。不同地区同一级别、同一地区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之间的同一病种的限价水平可以存在一定的差价。各医院要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确定本单位单病种限价水平:
  一是编制临床路径。科学编制单病种的临床路径是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前提。各医院要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根据当前比较成熟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指南、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等,科学编制该病种最基本的规范化诊疗方案,即临床路径。方案要细化到每一个诊疗方法、诊疗项目、诊疗环节等,同时要编制该病种的临床护理路径。
  二是测算初步限价水平。根据制定的临床路径,按现行医疗项目收费的价格标准计算出相应费用,作为该病种的初步限价标准。
  三是计算近三年平均费用。计算出所选单病种近三年(2003年~2005年)实际平均医疗费用水平,为合理确定限价水平提供依据。
  四是确定限价标准。根据测算出的初步限价水平和近三年的实际平均费用水平,确定该病种费用的限价标准,所定标准要低于本院该病种近三年实际平均费用水平5%~10%。
   ㈢建立相关制度。为使单病种限价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医院要建立并落实相关工作制度。
   ⒈审核备案制度。各医院制定的单病种限价实施方案和限价标准应按照有关要求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将核准后的实施方案和限价标准分别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审核工作的指导。
  ⒉统计监测制度。省物价局将会同省卫生厅对各地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情况实行监测。各医院要及时收集、统计单病种限价管理病种的入院人数、平均住院天数、平均药品费用和“药占比”、单病种医用耗材费用和支出比例、治愈好转率、降低的医疗费用等指标,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8日前将上季度的有关数据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按逐级汇总上报的要求,及时汇总数据并分别上报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
  ⒊通报公示制度。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的医疗机构、限价病种、限价标准等,在本地卫生、价格网站或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将通过互联网站对各地公示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要通过公示、通报,使广大百姓及时了解单病种限价的有关信息,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⒋统一编码收费制度。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将对实行限价的单病种进行全省统一编码,规范单病种限价收费的管理。
  ⒌限价收费包干制度。单病种限价的患者治愈出院时,医疗费用未超过限价标准的,则按限价水平结算。超过核定限价标准的,除不可避免的临床路径变异外,超过部分由医疗机构负担。
  三、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单病种限价管理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政策性强、社会反应敏感。同时,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单病种限价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负责全省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医务、护理、财务、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及相关临床、医技科室的负责人共同参与,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确保单病种限价顺利、有序地开展。
  ㈡强化质量控制。单病种限价管理对医疗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医院要进一步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和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的各项核心制度、基本规范,建立科学的严格控制、考核、改进机制,切实加强环节质量管理。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全员质量意识,全面提升医疗质量管理水平。同时,各医院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诊疗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㈢注重医患沟通。各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医患沟通制度,把单病种限价管理纳入医患沟通的范围,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愿选择权。对实施病种在诊治前,应将单病种限价管理的原则和具体要求、治疗方案、医疗风险、限价标准、在诊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处理措施、中止限价的情况等事项,及时向患者告知,并签定“单病种限价诊疗协议书”。在患者住院诊治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加强与患者的及时沟通,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要建立并落实出院病人回访制度,加强与患者的事后沟通,征求患者意见,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改进。
  ㈣深入宣传解释。各医院要深入宣传单病种限价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统一认识,形成全员参与、主动参与的良好局面,为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及各医院要高度重视单病种限价管理的新闻宣传工作,准确、客观、全面地宣传其目的、意义及有关做法,要注意把握宣传口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避免人民群众的误解和不必要的医患矛盾。
  ㈤及时总结完善。在实施过程中,要总结评价,不断提高完善。各医院要注意对单病种限价管理实行动态监控、分析与评价,将过程评价与效果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包括医疗质量与安全核心制度贯彻情况、基本规范落实情况、“三合理规范”执行情况、医患沟通开展情况以及临床路径的执行情况等方面内容。效果评价包括医疗质量、业务量和工作效率、医疗费用、患者和社会对医院服务的满意度等方面内容。各医院要将评价情况和总结材料及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辖区内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相关信息和经验总结,并及时上报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以便在全省进一步推广。
附件二:
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的部分单病种名称
  根据《指导意见》选择病种的原则,以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为依据,可从以下病种(或治疗方式)中选择:
  ⒈内科:原发性高血压病、支气管哮喘、消化性溃疡(胃、十二指肠溃疡)、急性肾小球肾炎、急性肾盂肾炎、腔隙性脑梗死、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急性有机磷杀虫药中毒
  ⒉外科:胆囊结石、单纯性肠梗阻、急性单纯性阑尾炎、腹股沟斜疝、胃癌、胫腓骨干骨折、股骨颈骨折、腰椎间盘突出症、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全膝关节置换术、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甲状腺腺瘤、乳房纤维腺瘤、乳管内乳头状瘤、肾结石、膀胱结石、输尿管结石、前列腺增生症
  ⒊眼科:白内障、青光眼、急性卡他性结膜炎
  ⒋耳鼻咽喉科:急性上颌窦炎、急性化脓性中耳乳突炎、鼻息肉
  ⒌妇产科:卵巢囊肿、正常分娩、剖宫产、子宫肌瘤
  ⒍皮肤性病科: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
  ⒎口腔科:龋病、单侧唇裂、单侧腭裂、舌癌、舌下腺囊肿、腮腺混合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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