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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对经济困难地区乡镇卫生院进行基本设备扶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卫规财[2006]2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时间: 2006-4-18
实施时间: 2006-4-18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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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逐步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自2006年起实施《江苏省农民健康工程》。依照工程实施进度,在2005年扶持苏北地区300个乡镇卫生院设备装备的基础上,今年将全面完成对经济困难地区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设备的装备任务。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经济困难地区的乡镇卫生院要做到全覆盖。属于省确定的经济薄弱县以及苏北地区农业人口占较大比重的城区纳入此次扶持范围,对于这些县(市、区)的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扶持要实现全覆盖。
  (二)根据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中提出的乡镇卫生院主要设备配置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装备参考标准,纳入扶持范围的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填平补齐的要求进行装备。
  (三)经济困难地区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配置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补助与被扶持单位自筹相结合。各被扶持单位要足额筹集项目所需资金。
  二、实施办法及程序
  (一)确定省重点扶持乡镇卫生院名单。在2005年省基本完成苏北地区300个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装备任务的基础上,将经济困难地区的383个建制镇乡镇卫生院作为2006年重点扶持单位(见附件一)。
  (二)明确资金分担标准。按照每个中心卫生院60万元、一般卫生院40万元资金标准装备设备。具体分两类地区确定省财政补助及地方自筹资金标准。以省辖市为单位,省据此标准及各有关市重点扶持乡镇卫生院的数量,下达今年地方应配套的资金总额。
  1、对重点困难县和比较困难县,省财政补助60%、地方自筹40%;
  2、对一般困难县和苏北地区农业人口占较大比重的宿城区、贾汪区、清浦区、亭湖区、海州区,省财政补助40%、地方自筹60%。
  (三)被扶持单位自筹资金筹措渠道。
  1、乡镇卫生院自有资金;
  2、乡镇卫生院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卫生主管部门统筹解决;
  3、卫生主管部门统筹后仍有缺口的,可以向地方财政申请补助;
  4、地方财政确实难以安排补助资金的,由乡镇卫生院在自筹额度40%比例范围内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地方财政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贴息;
  5、16个省级扶贫县中列入扶持范围的乡镇卫生院,从卫生专项中再补助每个单位4万元,视同该单位的自筹资金。
  (四)填报医疗设备装备登记表。全省乡镇卫生院在今年年底前要全面达到《江苏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装备参考标准》(标准另发)。列入重点扶持的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确保达到基本设备装备参考标准,同时也可自主选择其它列入本次省招标采购范围的设备。请各市汇总填写“2006年经济困难地区乡镇(中心)卫生院基本医疗设备装备登记表”(附件二),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于5月10日前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五)地方配套资金上缴及设备购置。各市要按照省下达的扶持单位配套资金总额,做好资金筹集工作。各市自筹的配套资金请于5月20日前上缴省卫生厅专户。对于不能及时、足额完成自筹资金任务的县(市、区),县级政府应以公函形式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作出书面说明。省财政不再安排该县的医疗卫生设备补助款。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审查核准各地医疗设备需求数量、配套资金到帐数后,采取政府集中招标的方式进行设备购置,并及时下发各地。各地申报采购设备的实际招标价格低于参考价格所形成的价差,视同地方自筹资金。
  (六)对于已改制的乡镇医院,按照产权明晰的要求,省补助的设备,产权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托管,有偿使用,按省补助额的5%的比例每年收取使用费上缴县级财政,用于农村公共卫生投入。收取年限为8年。具体上缴办法由县财政、卫生部门确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
  扶持经济困难地区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建设,是省委、省政府为农村办实事、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农村新五件实事的重要内容,是缓解当前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宣传,深入发动,明确责任,严肃纪律,确保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各有关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接通知后,应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及时召开各乡镇卫生院院长会议,传达通知精神及地方党委、政府的具体要求并逐个落实乡镇卫生院的配套资金,不折不扣地做好落实工作。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统筹设备扶持工作的组织实施、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对虚报数字骗取省级补助、擅自变更补助单位以及不及时报送材料的,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将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罚。
  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邮编:210008;联系人:王昊昀;电话:025-83620712;电子邮件:wanghy@jswst.gov.cn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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