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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费[2000]29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0-8-25
实施时间: 2000-8-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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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江苏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已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我省实施办法。
  一、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医疗机构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按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
  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实施本省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定和调整本辖区所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指导价格,对本省市场调节价、指导价的管理提出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形式。
  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主要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由省管理并负责调整。其他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管省平衡的管理体制,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依据其范围和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本辖区的医疗服务具体指导价格。
  省管理的主要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确定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及时在“江苏医药价格网”上公告。其他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报省备案后分别施行。省对由市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全省平衡管理措施,定期对医疗价格进行指导和协调。
  三、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根据国家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的要求,由省物价局、卫生厅及时发布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对在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外新增的项目,各地必须及时向省物价、卫生部门申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审定后试行,并报国家计委和卫生部备案。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内容提供服务。
  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范围进行规范,并按医疗技术服务规范提供服务,自主定价、质价相符。政府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确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可随时进行监测和采样,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法
  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主要依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及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制定和调整其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在改革的过渡时期,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
  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医疗服务的不同特点及内容,对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分别制定指导价,适当拉开差价档次。
  鼓励和引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规范管理,放宽其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以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保健需求。
  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制定,应考虑社区卫生组织特点和中医及民族医的发展,在价格管理政策上予以一定倾斜,适当提高中医、民族医的技术服务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要素的市场监测,为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依据。
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格时,应当开展医疗服务成本调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进行定点监测或抽样监测,并对制定和调整的内容、范围进行论证。各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薄、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对主要医疗服务价格及重要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或较大范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价格主管部门应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要加强价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增加价格透明度,实行明码标价。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其提供医疗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主要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价格;医疗机构在结算医药费用时,有义务向患者提供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药品名称、数量、价格的查询服务和结算清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医疗机构开展病种综合费用和定额费用等价格管理形式的试点,省及市价格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规范,加强管理。对医疗保险制度结算价格的制定,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所有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它卫生机构,其价格管理形式的适用应与相对应的医疗机构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性质认定同时同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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