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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在宁省管医疗机构单病种限价水平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费[2007]4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时间: 2007-2-7
实施时间: 2007-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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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办[2006]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在各单位上报的基础上,经审定,现将在宁省管医疗机构部分单病种限价水平下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医疗机构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选择相应的病种,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所选病种的实际限价,应在省定的限价水平内,以单病种临床路径为依据,按低于本单位该病种前三年实际平均费用水平5%-10%测定。具体限价水平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后实施。
  三、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在明确诊断后,对确定进入单病种限价诊疗的病人,严格按照临床路径提供诊疗服务。
  四、临床路径规定的是二等病房床位,病人实际住院床位等级高于或低于二等病房床位的可多退少补。
  五、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医患沟通,向患者提供主要的临床路径和限价水平,与患者签订“单病种限价协议书”。患者出院时,按“单病种限价协议书”明确的限价水平提供诊疗结算票据。
  六、各医疗单位要建立健全单病种限价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将加强对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此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在宁省管医疗机构单病种限价水平
     2、单病种限价协议书(范本)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七年二月七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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