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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优惠贷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税二[12]字[1989]2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89-3-21
实施时间: 1989-3-2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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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银行南宁分行:
  你行(89)邕中信函字第17号《关于买方信贷是否属于免征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优惠贷款合同,是指一方是我国政府或国家金融机构,另一方是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两者间签订的优惠贷款合同。中国银行的各分行将该项贷款贷给企业时,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不属上述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不能免征印花税。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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