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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县乡机关分流人员兴办实体有关税收政策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2004]37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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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德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鼓励县乡机关分流人员兴办实体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德地税发[2004)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县乡机关分流人员兴办实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川人发[2001)17号)第三条规定;“兴办经营、服务性实体的从开业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经营、服务性实体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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