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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5号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7-4-20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新会计准则备忘录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48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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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特别提示:本备忘录不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准则、规章和规则的补充解释,仅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做好新旧会计准则衔接工作提供必要的参考。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及指南、讲解由财政部颁布施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分别归属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为便于上市公司执行和公众投资者理解,我部对定期报告中涉及的每股收益做出如下披露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第十三条的规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据此,若上市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如对于2007年第一季报而言,资产负债表日为2007年3月31)后至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日之间实施了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的,需重新计算每股收益并披露。
  以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为例,若3月31日至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日之间实施了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则需在季报全文及正文“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部分新增“基本每股收益(注)”和“稀释每股收益(注)”两行,列示如下: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变动(%)
  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注)
  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注)
  注:2007年 月 日公司实施2006年度(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后,总股本由 万股增加至 万股。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以增加后的总股本 万股计算本报告期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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