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2005]27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8
实施时间: 2005-5-27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8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国土房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的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普通住房标准依据
  (一)2005年6月1日以后,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5]528号)文件规定执行。①
  注释:①此款修改,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230号
  (二)凡在2005年5月31日(含)以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契税按原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但二手房交易双方应在2005年8月31日前办理相关的申报纳税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新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二、个人(含外籍及港澳台籍个人,下同)购房时间的认定
  (一)个人购买住房以其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核定证明注明的时间作为购买住房的时间。
  (二)未能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核定证明的,购买住房时间为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日期。
  三、个人购买住房销售业务申报程序
  (一)2005年6月1日后,凡个人购买住房对外销售时,应依据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填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申请代开发票时,售房人需要提交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核定证明、房屋交易合同书及原购房发票或合法票据(未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个人,应提供其他获得住房所有权时的合法证明)。
  四、对个人购买住房销售业务的审核程序
  (一)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销售住房的个人提供的代开申请、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所售原购房发票或合法票据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1.凡购买后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照章全额征收营业税(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其代开发票。②
  2.凡购买后超过2年(含)销售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价格减除原购进价格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其代开发票。③
  3.凡购买后超过2年(含)销售的普通住房,免予征收营业税,同时为其代开发票。④
  注释:②此项修改,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9]44号
  ③④此处修改,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29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290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6]1484号
  (二)凡申请开具发票的销售住房价款明显不合理的,由税务机关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确认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纳税个人必须持支付相应住房购房款时取得的合法发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北京市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对于未出具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核定证明的,不予受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五、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及房屋管理部门应按照《通知》规定,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在其交易场所为税务部门提供足够的办公条件开展联合办公,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衔接配合程序。税务机关在征收契税的同时,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的其它相关税收征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服务。
  (二)北京市各级房屋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尽快建立房产交易信息与税源资料交换平台,实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系统的联网,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信息和税收信息以电子文档的方式,定期相互提供。具体信息传递有关内容另行明确。
  六、本通知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有关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购买后销售住房的行为。
  其他销售不动产业务,仍继续按现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涉及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应政策调整及具体征管问题,由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二ОО五年六月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各项收费征 青地税发[2001] 2001/9/1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5] 2005/11/3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 河北省国家税务 201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桂地税发[2010] 2010/4/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青地税发[2006] 2006/4/10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 云财税[2016]14 2016/2/22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商业办公房地产 榕政办[2016]18 2016/9/26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办 甬地税二[2002] 2002/10/1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 衢政办发[2014] 2014/12/8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 海南省国家税务 20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