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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印花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代售工作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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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近日,市局接到反映,有些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在网站或宣传材料中以政府奖励的名义吸揽客户,违规操作,争抢税源,扰乱了正常的纳税秩序。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管,规范印花税代售工作,现对印花税代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关于 “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及我市财政体制将印花税归属为区县级收入的规定,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必须在本区、县属地范围内代售,凡需转到其他地区销售的,必须向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二、根据《细则》关于“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受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的规定,各区县地税局应加强对代售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代售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撤销其代售资格。
  三、各区县地税局要加强对本区、县纳税单位印花税纳税情况的管理,根据《细则》“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求其采取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的办法缴纳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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