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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劳社局发[2007]8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6-29
实施时间: 2007-6-29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工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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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国资委:
  为了继续做好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依据2007年市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现对2007年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低于"基数的核定
  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依据今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14%核增工资,同时核增接收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等增人因素形成的翘尾工资和成建制划入职工的工资,核减因成建制划出职工和职工离退休等而减少的工资。
  经济效益基数:盈利企业以上年财务决算反映的实现利税为当年基数,亏损企业以上年实际亏损额为当年基数。跨单位成建制划入划出的,适度考虑经济效益指标变化的合理因素后确定。
  新建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以全市上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平均水平核定。
  二、核定表的报送与认定
  企业填写《2007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基数核定表》后,要严格按照工资总额调控管理的程序报其主管部门认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分别报相关区县国、地税务分局备案。
  三、企业要严格按照工资总额"两低于"办法有关规定,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实现职工收入稳定增长。企业因效益下降应扣减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10%。
  四、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5]220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2007年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确认表(略)
      2.2007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基数核定表(略)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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