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地[1993]10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3-12-29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财务法规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1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随着1994年1月1日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原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分别按购销金额和加工承揽收入的计税口径发生变化。为此经研究,对从1994年1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二、对加工承揽合同的贴花:(1)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的税率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的印花税;(2)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计税贴花。
  上述第二条第(1)、第(2)点的合同金额是指收取(支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增值税额。
  三、以上通知的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 国税外字[1989] 1989/7/10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 湖地税政[2004] 2005/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6] 2007/1/1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 国家税务总局海 2022/7/1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在电子税务局推送印花税税 2022/9/5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 厦地税发[2016] 2016/12/27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 湘地税发[2004] 2004/7/1
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工作的通知 深证会[2023]26 2023/8/28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 沪地税地[2006] 2006/5/29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1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