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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预[2007]62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14
实施时间: 2007-9-14
失效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754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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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予以进一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在办理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减免税手续时,应按照省地税局《关于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7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取得的车辆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车船税法
发文文号:主席令2011年第43号
发文部门:全国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11-2-25
实施时间: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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