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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教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及考核办法
发文文号: [86]教职称字026号
发文部门: 国家教委
发文时间: 1986-11-28
实施时间: 1986-11-28
法规类型: 会计初中级职称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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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及考核办法1986年11月28日,国家教委
  
  
  为搞好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考核工作,特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评审工作程序
  会计人员申请担任会计专业职务,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1.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由个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内容包括:
  (1)学历,写明何年、何月、何校、何专业毕(肄)业;
  (2)经历,写明何年、何单位从事哪一项财务会计工作;
  (3)政治态度、工作表现和劳动纪律;
  (4)业务自传,主要对个人工作、成长和业务能力提高的过程进行总结;
  (5)自我鉴定,包括对个人优缺点的认识。
  2.申请会计员、助理会计师职务,需附工作小结(或专题报告)一份;申请会计师职务,需附工作总结(或论文、以本人为主拟订的规章制度等);申请高级会计师职务,需附论文、著作(或教材、讲义、译著、工作总结、调查分析报告,以本人为主拟订的财务会计制度,经费管理办法等);申请高级会计师,代表其学识水平的主要论著,由组织选送校内外具有高级职称的两位同行专家评议,并写出评议意见。
  3.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根据申请人的业务能力和表现进行考核审查,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4.按规定应参加专业知识考试的人员,在参加考试后,由考核小组将考试成绩记入呈报表。
  5.校评审委员会组织考核小组,对申请任职的会计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记入呈报表,并由考核人员签名,以示负责。
  6.校评审委员会综合上述材料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权限,对会计师及其以下职务,经评审投票通过以后,即确认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对高级会计师,经评议通过后,须写出推荐意见,上报国家教委会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二、考核内容
  1.政治思想:包括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等方面。
  2.工作表现:包括热爱本职工作,出勤率、工作中的认真负责精神、克服困难的毅力以及献身精神等方面。
  3.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根据本人申请担任的专业职务,对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专业职务任职的基本条件与职责,考核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财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工作成绩,着重检查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和完成任务的出色程度。对申请中、高级职务的会计人员,着重考核其基础理论水平、理论联系实际和指导工作的能力,已取得的成绩、效益与管理水平,以及在培养本单位中、初级会计人员方面所做的工作等等。
  三、考核小组的组织
  由校会计专业职务评议组中具有会计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会计人员或其他会计业务水平较高的会计人员,会同人事、财务部门与被考核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组成若干个考核小组,经校评审委员会审查,校长批准以后,在全校范围内分片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式
  考核小组可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采用评分、实地检查等方式,对会计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也可采用答辩、报告会、讨论会的形式,由考核小组集中各方面意见,进行考核。
  五、建立业绩考核制度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院校要建立、健全会计专业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在聘任会计专业职务的工作中,由校评审委员会组织考核小组负责业绩考核。在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完成以后,各院校仍对任职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表现和成绩进行考核,写出评语、记入档案,作为任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定期考核工作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此项工作由各院校的财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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