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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劳人老[1986]1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发文时间: 1986-11-5
实施时间: 1986-11-5
法规类型: 下岗及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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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1986年11月5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国发[1978]104号、[1980]253号文件曾对因公(工)致残的离休、退休人员和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作了规定。近几年来,特别是工资改革和物价调整后,原有的护理费标准已与目前的生活水准不相适应。为保证这部分离休、退休人员的正常护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作如下通知:
  离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条件享受的护理费,其标准调整为《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人薪[1985]31号]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
  本通知自下达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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