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7]16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7-9-11
实施时间: 2007-9-1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0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此次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对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广大残疾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减免税方式的改变,还将有利于税制的规范和完善,对于健全增值税链条机制、堵塞多年来存在的税收政策漏洞,公平各类企业的税收待遇,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政策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确保落实。
  二、全面理解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流转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扣除,并加计100%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对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也进行了调整。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由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单位;安置人员范围由原政策规定的“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将为安置的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支付工资等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重要条件。
  三、深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调整后的税收政策,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各级政府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严肃纪律,强化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社会安定;要进一步做好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残疾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为政策的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认真贯彻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好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政策培训和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原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要正确对待因政策调整带来的利益得失,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不得随意将原已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推向社会。各基层职能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调整产生的影响,加强引导,确保社会的安定。各地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手段,帮助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多安置残疾人员,并为残疾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各职能部门要按国家政策规定,认真研究制定我省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和措施。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条件和审核要求进行审核认定,保证审核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在审核认定过程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残疾人联合会要主动做好福利企业等单位残疾职工申领《残疾人证》工作,及时依法核发《残疾人证》。税务部门要及时依法办理福利企业的退税、减税审批工作。对政策调整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在20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的过渡期内,如满足国家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可按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审批。
  六、加强调查研究,密切部门配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到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反映,注意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反馈意见和完善建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沟通,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包括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换制度和年审制度等,共同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江苏建设。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 吉民发[2010]91 2010/12/3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4/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 琼国税发[2007] 2007/7/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 京国税发[2007] 2007/10/8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云财税[2007]62 2007/7/1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 济国税函[2008] 2008/3/12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湘财税[2007]42 2007/7/9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 浙国税法[2007] 2007/8/2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残 湖南省国家税务 201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