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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长沙海关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科政字[2004]7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04-5-24
实施时间: 2004-6-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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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精神,更有效地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长沙海关联合制定了《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科普宣传教育示范基础、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单位或机构。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工作。
  第四条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
  (一)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
  (二)已被命名为省、市州和部门科普基地的成建制的科普机构。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其科普工作应具有示范功能,并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二)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一定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累计每年不能少于2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
  (三)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四)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第六条 申请认定科普基地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表》(见附)。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计划。
  (四)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其他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资料。
  第七条 科普基地认定程序
  (一)科普基地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二)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单位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到当地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三)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的科普基地,由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颁发《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证书》,授予"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牌匾。
  第九条 科普基地以及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免税问题,按照财政部、国税总局财税[2003]55号文件规定执行。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应向海关备案。
  第十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经认定的科普基地,每年考核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按原认定程序取消其科普基地资格待遇,并将有关情况报科技部备案,并抄报海关总署。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应当接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4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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