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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7]41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31
实施时间: 2007-8-31
失效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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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各驻深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地方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各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代收代缴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不得擅自多征、少征或不征机动车车船税;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录入、整理、存档工作,并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送有关信息。
  三、各保险机构必须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务登记,增加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内容。
  四、对于纳税人在2007年9月1日前已购买了“交强险”而未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辆,可在2008年购买“交强险”的同时(必须在“交强险”保单到期日之前)一并缴纳。
  五、领有“粤○”牌的机动车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车船税。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深圳单位领有此类车牌的机动车辆,在我市缴纳车船税。
  六、对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半挂车,纳税人应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七、对领有粤港两地车牌的香港机动车,纳税人应到深圳市公路局下属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南山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车船税。
  八、《通知》中的有关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是指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
  九、《通知》中有关要将出具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这里要求录入的税务机关必须是出具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的全称。
  十、对持有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但未缴纳非减免部分税款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的后面,存档备查;对持有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并已缴纳非减免部分税款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保险机构应将其完税凭证号和出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完税凭证和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的后面,存档备查。
  十一、车辆登记地在广东省以外的纳税人,若在深圳购买“交强险”,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的,保险机构在向其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广东省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十二、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若纳税人拒绝的,保险机构应向纳税人做好车船税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如仍拒绝的,保险机构应即时通过电话告知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保险机构报告后及时处理。
  十三、在没有相关规定出台以前,车船税结报时间以每月为一个结报期限,保险机构应在月后10日内(遇公休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结缴上月开出保险单上填列的税款。
  十四、税务机关应在保险机构申报并结报税款后,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因保险机构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申请支取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十五、各保险机构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报税款的同时,报送《代收代缴车辆信息报告表》和《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
  十六、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在开具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核对征管系统纳税人缴税信息后,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通用完税证》的第一联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第二联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
  十七、关于转让车辆的车船税处理问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已完税的车辆,不予退税,受让方当年无须缴纳车船税;对转让未完税的车辆,转让方在转让时应补缴应缴的车船税,受让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从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过户登记日期的当月。
  十八、我市从2007年 9月1 日开始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自2008年9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和各保险机构,对于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解决,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或监管部门报告。
  附件:深圳市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1-12-19
实施时间: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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