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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7]9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8-14
实施时间: 2007-8-14
失效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7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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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保险监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为了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 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中增加了与车船税有关的数据项目。为了便于保险机构根据新修改的“交强险”保单,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现就有关涉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识别号
  由于部分个人纳税人(如个体户)的纳税识别号由身份证号和地区码组成,共计20位,“交强险”保单中“纳税人识别号”的字符长度不应少于20位。
  二、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一)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 = 计税单位 x 年单位税额 x 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二)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 = 减税前应纳税额x ( 1 - 减税幅度)
  三、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从2008 年7 月1 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
  (一)对于2007 年1 月1 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 = 计税单位x 年单位税额x(本次缴税年度一前次缴税年度一1 )。
  其中,对于2007 年1 月1 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 。
  (二)对于2007 年1 月1 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 = 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 = 计税单位x年单位税额x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 计税单位x 年单位税额x (本次缴税年度一车辆登记年度一1 )。
  四、滞纳金计算
  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x 滞纳天数x 0.5‰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五、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
  考虑到各地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的格式不统一,保单中的“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项目应预留22 位,且允许包含文字格式。对于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减税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车辆,保险机构只录入完税凭证号,不需录入减税证明号。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31
实施时间: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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