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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龙翔液体化工储运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7]32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27
实施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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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京龙翔液体化工储运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五免五减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宁国税发[2007]1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南京龙翔液体化工储运码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6日,由香港龙翔石化储运(集团)有限公司和南京化学工业园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2809.482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液体化工产品和油品码头装卸、储存、管道运输、中转、分装、疏运,码头及仓储设施相关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规定,我局意见,同意该公司从事上述港口、码头项目的经营所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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